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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初婚、早婚、晚婚数、晚婚率。
5、节育状况:
包括累计避孕人数及当年结扎、上环、避孕工具、针药及补救措施人数。
节育率、避孕率、绝育率、人工流产率、避孕措施失败率。
6、计划生育工作状况:
政策内人数、政策外人数、正常符合率、政策外生育率等。
7、独生子女情况:
有生育条件的只有一孩夫妇总数及其中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独生子女领证率等8、优生状况:
如先天性病残儿比例等。
三、计生统计指标及概念,
(一)人口总数统计1、年初人口数:
是指在观察期的起始点时的总人口数。
严格地说是指每年1月1日0时的人口数。
期初总人口:
即本期初的人口,分年初、季初,具体指期初之月1日零时的人口。
本期期初人口等于上期期末人口。
2、年末人口数:
是指在观察期的结束时的总人口数。
严格地说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当年年末人口数就是下年的年初人口数。
期末总人口:
即本期末的人口,分年末、季末,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的人口。
本期期末人口等于下期期初人口。
3、年平均人口数:
是指一年之中各个时点的平均总人口数。
计算年平均人口数公式。
即:
年平均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24、年出生率:
指某地年内人口出生人数与该年人口平均(或年中)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数表示(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口=(年初人口+年末人口)2(保留整数)年出生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出生人数:
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包含收养、送养、寄养、离婚后判给对方的和出生后不久死亡的孩子)。
所谓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是指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过一瞬间的呼吸、心跳、随意肌抽动、脐带搏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
对刚出生即刻死亡的婴儿,既要做出生统计,又要做死亡统计。
5、自然增长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与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通常以一年为期计算。
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年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是反映人口发展速度的重要指标,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其数值大小取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两个因素,而这两个指标都受到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人口自然增长率水平来衡量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
6、年死亡率:
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与该地年平均人口之比,用千分数表示,其计算机公式为:
年死亡率=某地一年内死亡总数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死亡人数指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疾病、人身事故等)而失去生命的人数总和,不包括死胎数统计要求:
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数完全一致。
(二)婚姻统计1、育龄妇女人数:
是指从月经来潮到绝经止这一年龄阶段内的妇女。
国际上通用的育龄妇女的年龄界限为15-49岁。
资料来源:
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相关资料推算。
一般地,在一个地区(单位除外)育龄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约28%左右。
2、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是指育龄妇女中已经结过婚的妇女人数,也包括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一般地,在一个地区(单位除外)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约22%左右;
占育龄妇女总数的78%左右。
3、初婚率:
是指在期内初婚(不含再婚、复婚)的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初婚率=当年初婚人数该年平均(年中)人口1000。
约8左右。
女性初婚人数:
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首次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不包括再婚复婚的人数)。
女性结婚人数:
是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女性人数(包括初婚、再婚、复婚的人数)。
4、法定结婚年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5、晚婚是指在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
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者。
(三)出生总数统计1、出生孩次:
是指该婴儿出生时,在其现家庭中兄弟姐妹的排列顺序(包括亲生、原配生育、抱养等)。
2、多孩率:
指某地某时期生育第三孩次以上的活产婴儿与该地同期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
多孩率=多孩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
4、政策符合率:
指某地区某时期内符合政策生育要求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数与该地同时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总数之比,是反映该地期内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政策符合率=政策内出生人数同期出生总人数100%,5、年内待生人数:
是指怀孕妇女预期在年内可生育的人数。
(一般是当年3月底前已经怀孕的人数)6、往年出生补报人数:
指往年出生婴儿从未上报的出生人数。
7、出生婴儿性别比: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
通常用100个女性对多少个男性的比来表示。
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人数100出生婴儿性别比在103-107属正常值范围。
必须指出,只有在观察足够多(在10万人以上)出生婴儿的性比例时,才能发现出生婴儿性比例的稳定值。
(四)避孕节育统计指标期末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人数:
是指截止某一个时点时所采取各种有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夫妇任何一方落实避孕措施均以女方统计,并且无论先后采取过几种节育措施,均以该期截止时点仍然有效的一种为准(如采取多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
1、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计算公式: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该期末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00。
2、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一定时期内已落实人数一定时期内应落实育妇数100%3、上环率=一定时期内生育一孩已上环育妇人数一定时期内生育一孩育妇人数100%4、绝育率=一定时期内已落实绝育人数一定时期内应绝育人数,(五)领证人数1、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人数:
是指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包括亲生、前配偶的、抱养、丧偶等)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2、有效领证人数:
是指在已婚育龄夫妇中,有一个孩子(包括亲生、抱养、前配偶的)且孩子年龄在16周岁以下,其夫妇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3、独生子女领证率:
一定时期内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与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其计算公式如下:
独生子女领证率(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100。
能够反映”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政策执行情况。
(六)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时期指标又称“时期数”,是反映某种现象在一段时间上发展变化结果的总量水平的指标。
时期指标的特点1、具有可加性。
时间上相邻的时期指标相加能够得到另一更长时期的总量指标。
2、指标数值的大小与所属时期的长短直接相关。
一般来讲,时期越长,指标数值就越大。
3、必须连续登记而得。
时期指标数值的大小取决于整个时期内所有时间上的发展状况,只有连续登记得到的时期指标才会准确。
时点指标是反映某种现象在某一时刻或某一时点上的状况的总量指标。
时点指标的特点1、不具有可加性。
不同时点上的两个时点指标数值相加不具有实际意义。
2、数值大小与登记时间的间隔长短无关。
时点指标仅仅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一瞬间上的数量,每隔多长时间登记一次对它没有影响。
3、指标数值是间断计数的。
时点指标没有必要进行连续登记,有的也是不可能连续进行登记的,如:
一国的总人口数。
四、关于统计时间的几个名词,1、期内(统计年度:
10月1日至下年9月30日)2、期外(统计年度外)3、大期内(1月1日至下年9月30日)4、小期内(也就是期内,统计年度),第二部分:
计划生育统计规范(口径),一、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内容、形式,1、全员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全员人口信息范围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口;
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
全员流动人口信息范围:
离开户籍地县域3个月以上的人(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个月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其中:
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2、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
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信息;
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等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等。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市、县、乡级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
乡、村可以通过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离线系统进行下载,数据管理。
村级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及流动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
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
信息系统运转主要通过乡、村两级信息引导单、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的形式运行。
二、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流程,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一)自主采集主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二)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三)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推动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节育等信息交换、共享。
(四)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按照依法行政、一数一源、业务协同要求,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及流动人口信息库。
(五)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
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村级逐人落实,实现信息引导。
乡级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以户主为主线,依据“常住”结合“户籍”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现居住在本行政区域指县(市、区)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和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管理范围,在现居住地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录入全员数据库。
以下两类人员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并在本行政区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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