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投入类六财教〔〕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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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
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技部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科技部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
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科技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
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为地方科技厅(委、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汇总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
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
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
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下达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
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
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
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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