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讲义1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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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把出租汽车管理纳入调整范围之内,但由于条例的规定原则性强,缺乏具体的管理尺度,难以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经营者也难以依法经营。
为此,在国家和省未出台专门的法规之前,根据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打击非法营运,创建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运输市场,逐步改变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的无序状况,推进我省建立一个“规则清晰、管理明确、市场有序、健康规范”的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机制。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宗旨主要有三个:
一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二是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三是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取缔非法营运,打击坑客、宰客、甩客行为,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本《办法》对非法营运、侵犯驾驶员、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参考了《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兄弟省市的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规。
在制定过程中也参考了省内相关市车管理条例和规定,以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符合我省出租汽车客运实际。
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与《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的关系问题
由于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即没有上位法。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制定过程中也参考了《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内容。
因为《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我省道条中关于出租汽车方面的内容与《办法》是同时适用的。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办法》。
《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没有将出租汽车纳入调整范围。
对于5座以上的客车,应当适用《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对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应当适用《办法》。
为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违法处罚中,罚款额度要注重法规衔接,力争做到基本一致。
(二)关于《办法》与广州、深圳、珠海等地方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关系问题
《办法》是省政府规章,适用于全省范围,广州、深圳、珠海市的条例是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广州、深圳、珠海市的市域范围。
在不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同时适用,当二者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广州、深圳、珠海市的市域范围内优先适用广州、深圳、珠海的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但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应当废止或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乘坐我省出租汽车的乘客,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外省市车辆,包括我省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上述人员和车辆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本《办法》作出处罚。
参照国家标准GB5655—85《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中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义:
“充分满足乘客意愿而被雇佣的营业汽车。
”以及国家标准GB8226—87《公路运输术语》中关于出租车客运的定义:
“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要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
”来确定出租汽车。
定义中的“营运资格”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指出租汽车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
另外,按照国家标准GB8226—87《公路运输术语》对道路客运形式的分类,对于将客车包租给用户使用,并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包车客运,以及对于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汽车租赁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汽车租赁,这两种客运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办法不再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因为出租汽车行业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粤府函〔2006〕151号),省成了由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省交通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所以本条还规定了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权限外,规划、公安、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法律授权,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的燃油补贴、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执照、运价、站点建设、计价器的安装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本条是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和发展规划的规定。
出租汽车是属于中高收入阶层消费还是面向大众的平民消费,是属于公益性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
这个定位十分重要,是政府采取何种管制的依据。
出租汽车方便、快捷、门到门运输,但容量小、占用道路资源多,主要为城市交通服务。
出租汽车定位为: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有利于节能环保。
因此,出租汽车应当实行严格的数量控制和管制,即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内投入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过多,运力大于运量,经营者利益空间下降,易出现群体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但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过少,又牺牲了乘客利益,不符合便民原则。
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制定的依据主要是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公交现状、流动人口多少等客观实际情况。
因此,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好、利用好宏观调控手段,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时,要深入了解和科学研究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出租汽车的长远发展规划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
本条是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制度和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市场垄断的规定。
目前,我省出租汽车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现象,不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为了逐步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
任何单位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管理出租汽车活动中,不仅不得制订歧视其他地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政策、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权利限制其他地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而且,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时也应当一视同仁,应当为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平等地对待所有的经营者。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也应当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妨碍或者排挤其他经营者。
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本条关于关于行业管理和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基本原则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本条是关于政府倡导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的规定。
目前,我省出租汽车经营基本上实现公司经营模式。
在对比公司化经营和个体化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化经营有明显的优势。
以浙江和山西为例,浙江实行公司化、品牌化经营,出租汽车安全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逐步走上了优胜劣汰、市场规范的健康稳定发展轨道。
而山西个体出租汽车由于经营分散,形成不了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创建的车队属于松散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加上车老板一般自己不开车,层层转包,导致劳资关系复杂,组织结构松散,服务质量一直难以提高。
而我省出租汽车企业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管理水平低,难于实现规模经营,企业普遍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全额风险承包、车辆产权买断等方式进行经营,企业实行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粗放型经营。
因此,要确保行业稳定和谐发展,主要靠提升企业内在素质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转变所有制结构。
企业投资购买车辆,明晰产权,企业对出租汽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严禁利用经营权转嫁经营风险。
二是转变利益分配关系。
规范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做到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益兼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
三是转变服务方式。
出租车公司要树立品牌意识,在硬件条件和人员素质、服务规范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整体形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积极采用现代先进技术,以GPS等先进技术为支撑,建立出租车客运调度管理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电话约车和驻点候车等形式,减少空驶,降低消耗,减轻驾驶员的劳动强度。
四是加快出租汽车车型的更新,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以及先进技术和设备,以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各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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