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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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1
6证书和标志 30
6.1证书 30
6.2标志 31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32
8监督检查 32
9收费 33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3
11附则 33
附件1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5
附件2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6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8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9
附件5检验报告 50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5
1总则
1.1为了做好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划分为20个产品单元、98产品品种。
具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
表1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注2】
生产类型【注1】
1
密度试验仪器
环刀
1.产品系列型号或
规格型号;
2.产品具体名称
1.生产型
2.组装型
2
最大(小)密度仪
3
击实仪
湿度试验仪器
液塑限试验仪器(含液限仪)
收缩试验仪(含湿化仪、膨胀仪)
颗粒分析仪
颗粒分析仪器
标准筛
比重计
移液管分析仪
4
矿物分析仪
渗透试验仪器
渗透仪
渗透变形仪
毛管水试验仪
5
压缩试验仪器
固结仪
压缩仪
侧压力仪
6
强度参数试验仪器
无侧限压缩仪
静力三轴剪切仪
振动三轴仪
应变控制式直剪仪
承载比试验仪
(含球形压模仪、平面应变仪)
7
原位力学试验仪器
渗透测定仪
旁压仪
贯入仪/阻力仪
静力触探仪
动力触探仪
剪切仪(含现场十字板剪切仪)
螺旋板载荷试验仪
8
波速测定仪
土工试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全自动三轴仪
全自动固结仪
全自动直剪仪
土工数据采集器
数据采集系统主控机
9
变形观测仪器
沉降仪
测斜仪
位移计
变位计
测缝计/三向测缝计
垂线坐标仪
引张线仪
静力水准仪
大坝视准仪
10
激光准直仪
应力/应变观测仪器
孔隙水压力计/渗压计
土压力计
混凝土应力计
锚索计/锚杆测力计
钢筋计/锚杆应力计
反力计
应力计/应变计
11
渗流观测仪器
渗漏水量观测仪
振弦式水位计
孔内水位计(扬压力计)
渗流量观测仪
12
温度观测仪器
振弦式温度计
铜电阻式温度计
热敏电阻式温度计
13
动态观测仪器
动水压计
动土压计
动位移计
加速度计
14
原型观测信号接收仪表
振弦式仪器接收仪表
差动电阻式仪器接收仪表
电容式仪器接收仪表
电感式仪器接收仪表
步进式仪器接收仪表
电位器式仪器接收仪表
集线箱
检测仪/测读仪(电阻比电桥、数字电桥、电感比电桥、差动电阻式动态比例电桥)
差动电感式仪器接收仪表
差动电感式数字指示仪
电感调频式仪器接收仪表
数字式应变指示仪
15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
系统自动测控装置
系统中央控制单元
16
岩样加工制备设备
钻石机
切石机
磨石机
切槽机
切割机
17
通用测试仪器
直剪仪
变形测定仪
刚性试验机
膨胀仪
崩解仪
18
岩体/岩石测试仪器
钻孔弹模仪
孔壁应变仪
孔径应变仪
孔底应变仪
岩石声波仪
19
现场原位观测仪器
多点位移计
收敛计
挠度计
倾斜仪
20
岩体自动监测系统设备
注:
1、水文仪器产品申请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指有机械加工能力,具备申报申请取证产品所需的相关金加工生产设备的企业。
组装型企业,指以组装或软件灌装、调试、检验为主的企业,不具备申报产品所需的金加工设备,其机械加工均采用委托加工外协加工、采购配套等方式进行。
2、产品的规格型号包括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以及产品具体名称,可参照SL/T108-2006《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由企业自行编排。
(1)对于多规格(二种以上)的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系列型号及该系列中所含盖的所有规格。
(2)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规格型号。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审查部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
邮政编码:
210012
电话:
025-528983285289833352891891
传真:
025-5289077152891891
电子信箱:
lx_watic@wy_watic@
联系人:
陆旭吴怡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名称”栏填写“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
企业生产类型的填写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定义来判定企业的生产类型,并在申请书“表1”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该企业生产类型。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一个订单为一个批次;
与首批间隔2个月以上为下一个批次),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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