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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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
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此文件后应及时通知原网上备案的市外设计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到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办理新的备案手续,并做好备案过程中的网上信息与资料、原件审核等工作。
六、取得《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的市外设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项目在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区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地的市外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同时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考核办法。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外地勘察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建市〔2004〕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我委市场处联系。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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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计的市外设计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境外和国外设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4〕78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外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设计企业。
外地设计企业分为省外设计企业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以下均简称市外设计企业)。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外设计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市外设计企业的企业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外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外设计企业,实行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程序
(一)办理企业备案的市外企业向其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能选择一地);
办理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市外企业向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限定项目方案设计,不包含施工图设计)。
(二)要求办理企业备案的市外企业,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输入有关信息,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
要求办理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市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书面资料,不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备案的书面资料、原件、网上信息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审核通过后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备案证明》);
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书面资料和原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单项备案证明》)。
第七条申请企业备案的外地设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应持有甲级设计资质证书;
2、除建筑工程设计以外的设计企业,应持有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二)人员条件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市外企业,其常在我市从事业务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年龄均限60周岁及以下),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人员均不少于2人,该2人中至少1人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职称且从事该专业设计年限10年及以上。
2、除建筑工程设计以外的市外企业,其常在我市从事业务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人数应达到所持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的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人数的50%及以上,且各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年龄均限60周岁及以下)。
第八条市外设计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原件):
(一)《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宁波市建委网站下载);
(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二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设计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的原件;
省外设计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四)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在甬注册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地设计企业法人对驻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被任命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第七条第
(二)款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外地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
(九)在甬自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的复印件(非住宅性质)。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总院)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九条市外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单项备案证明》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一)《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宁波市建委网站下载);
(二)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省外设计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五)市外设计企业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方案主要设计人员(至少3人及以上)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建筑方案主要设计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其身份证复印件;
(七)外地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条市外设计企业办理备案之后,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从事业务的,应当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办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遗失《企业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的,应向原备案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市外设计企业不得以总院分支机构或分院等名义签订设计合同。
市外设计企业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时,应同时作出设计服务承诺,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持有《企业备案证明》的市外设计企业在我市承接业务后,应当自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业绩登记的人员必须与企业备案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的人员相一致)。
办理业绩登记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原件):
(一)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加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审定和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名单(含本人签名)复印件;
(四)上述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总院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事业单位的,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总院)公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业绩登记的,在其《企业备案证明》的业绩登记栏中给予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市外设计企业的设计质量由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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