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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客观性(三)风险的普遍性(四)风险的社会性
(五)风险的可测定性(六)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及其演变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二)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三)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四)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五)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六)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三、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一)风险单位的定义:
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二)风险单位的划分:
1、按地段划分2、按投保单位划分3、按标的划分
第三节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1、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它是指对企业,家庭或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即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
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是指对风险管理技术的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四、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主要表现为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下列方法:
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自留风险:
转移风险:
又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和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含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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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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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自身的特征:
1、互助性2、契约性3、经济性4、商品性5、科学性
(二)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主要是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
共同点:
①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②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③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④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区别:
①两类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色。
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②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而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③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④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⑤两类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同⑥两类保险的保费负担不同
2、保险与救济
①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②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③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④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3、保险与储蓄
①消费对象不同②技术要求不同③受益期限不同④行为性质不同⑤消费目的不同
三、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均属保险法。
(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2009年10月1日新的《保险法》正式实施。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业法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的限定;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定;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
等等。
(二)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三)保险特别法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就是保险特别法。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
是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3、共同保险:
(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4、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四)按投保单位分类:
1、团体保险2、个人保险
(五)按照保险经营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2、非商业保险
(六)按照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
1、寿险与非寿险2、水险与非水险3、车险与非车险
二、保险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
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主要业务种类有:
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
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第四节保险的功能
一、经济补偿功能: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社会保障管理
(二)社会风险管理(三)社会关系管理(四)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
《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典。
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二)保险的雏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2、“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3、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
(二)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
1、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2、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
3、流动式保险合同,又叫报告式保险合同,是指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最高责任的限额。
4、预约式保险合同,又叫开口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一定的业务范围签订的无限期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费结算办法及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额。
(四)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1、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五)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2、不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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