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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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u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
20号令第38条第(三)项
1.3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品、运输工具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u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八)项
1.4危化品包装物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u擅自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u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运输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344号令》第21条第1款、第2款,第36条第1款
《344号令》第59条第
(一)项、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1.5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u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10号令第48条
9号令第44条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许可证条例》第13条
《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二款
未及时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
10号令第26条;
9号令第23条
10号令第50条;
9号令第45条
总局15号令第50条
1.6擅自从事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u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十万元,加罚一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
《344号令》第7条
《344号令》第57条第
(一)项
1.7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扩建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344号令》第11条
《344号令》第57条第(三)项
1.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u危险化学品企业另行适用上述1.4、1.5、1.6或者1.7相关条目的,不适用本条目。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二
高危行业安全管理
2.1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非煤矿矿山企业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1款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2款
10号令第46条;
9号令第42条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
(二)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
(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六)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
(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号令第5条第1、2款、第6条至第11条
10号令第45条
★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10号令第46条第(三)项
未按规定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安全规程的;
未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没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的;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制订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未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10号令第5条第三款、第13条、第14条、第16条
10号令第46条第
(二)项
2.1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发生重大事故的。
10号令第46条第
(一)项
2.2为违法生产提供条件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1款
总15号令第49条
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3.1保证资金投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总15号令第42条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1款
3.2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
3.3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
(一)项
3.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44条
《安全生产法》82条第(三)项;
20号令第38条第
(二)项
3.5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3号令第23条
总3号令第29条第
(一)项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总3号令第24条
总3号令第29条第
(二)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总3号令第25条
总3号令第29条第(三)项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予以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3号令第31条
3.6安全告知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三)项
3.7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u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四)项
3.8维护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u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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