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程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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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是技术系统建设与报警、监控的警务机制建设相结合;
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
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
四是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
五是服务公安业务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六是探索创新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试点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一是解决“四大问题”。
立足于实现资源共享,体现集成优势,致力解决资源整合问题;
立足于提高应用水平,致力解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立足于保障报警与监控系统质量,提高服务效益,致力解决科技支撑问题;
立足于建立、完善报警与监控警务流程,致力解决长效机制问题。
二是做到“四个实现”。
实现报警与监控网络和报警与监控内容的广度覆盖,报警与监控网络应全面覆盖试点地区,报警与监控内容应覆盖试点地区主要公安业务的需求;
实现运行过程和综合应用的合理投入,营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技术环境;
实现公安业务与社会防控的有效链接,满足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实现报警与监控信息反馈的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的快速、高效和安全流动。
(二)具体工作目标。
一是形成较为完善的报警与监控网络,并实现较大程度的覆盖,初步满足一定区域内公安工作的需要。
二是初步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报警服务中心和监控中心,基本实现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
三是区域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
四是建立起与报警与监控系统相适应的警务工作机制,报警与监控系统得到综合应用。
五是形成对报警与监控系统动态监测的工作制度,科学评价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
1.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3111”试点工程建设,提出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模式的总体要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建“3111”试点工程建设专家组,指导全国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2.负责审核、公布报警与监控的试点城市,统筹全国公安机关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等。
3.负责全国试点工作的考评、总结和交流工作。
4.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营造有关支持条件。
(二)省级公安机关
1.负责落实公安部的要求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工作方案。
2.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好本省试点建设的组织工作。
3.遴选、申报地市级试点城市,确定试点县(区),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地的三级试点工作。
4.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倾斜政策,营造有关支持条件。
(三)地市公安机关
1.负责落实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地市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城市公安局),遴选、申报试点县(区),确定试点街区(社区)。
2.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地的县(区)和街区(社区)两级试点工作。
(四)县(区)公安机关
1.负责落实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地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县(区)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试点县(区)公安局),遴选、申报试点街区(社区)。
2.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地的街区(社区)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阶段安排
1.试点准备阶段(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
一是确定各级试点单位。
公安部已确定22个试点城市公安机关,省级和地市公安机关要分别确定试点县(区)和试点街区(社区)。
二是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三是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22个试点城市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科技局审批;
县(区)公安机关试点工作方案经地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街区(社区)试点工作方案经县(区)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县(区)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方案报公安部科技局备案,试点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报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
2.建设实施阶段(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
一是各级试点单位要针对各项公安业务对技术防范的需求,按照各自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据建设方案,全面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并建立系统运行的保障机制和警务处置流程。
二是上一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宣讲团、经验交流会、蹲点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是制定试点工作考核标准。
公安部科技局制定22个城市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标准,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县(区)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标准,地市公安机关制定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考核标准。
3.验收考核阶段(2007年7月至9月)。
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据试点单位的建设方案,分别对22个试点城市、试点县(区)和试点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之后,科技局统一组织对22个试点城市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对试点县(区)公安机关的试点工作考核,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对试点街区(社区)的试点工作考核。
4.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10月至12月)。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并完善整体推进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制定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整体推进的工作要点,建立、健全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
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召开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表彰大会,对建设成果突出、应用效能优异、服务公安业务与平安城市建设效果显著的试点单位进行表彰。
同时,加强试点推广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基层、服务实战,防控高效、打击有力的报警与监控网络。
五、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1.“3111”试点工程建设实行申报制,分级管理。
在组织形式上,三级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试点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参与下一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以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2.要积极争取当地地方党委、政府对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之中。
3.省、市、县三级技防管理部门在选择试点地区、确定业务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开展系统建设等工作中要切实加强调研,摸准情况,充分论证,科学管理。
系统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质量监督与审计监督制度。
同时建立起保障有力的系统维护机制,将系统维护责任落实到位。
4.各试点单位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全力服务平安城市建设,防止脱离实际的“高、精、尖”,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5.系统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安部制定的技术要求与规范,对于新遇到的技术问题和涉及网络安全等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保证系统建设积极稳妥地进行。
6.增强安全意识,开展适度宣传。
各级“3111”试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要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对于系统建设的细节、规划、架构等内容严格保密。
在宣传方面,各试点单位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地宣传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功能与作用,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提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7.各级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边建设、边总结、边提高。
通过对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价和分析,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报警与监控工作的各项规律,深入研究技防科技建设在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中的定位和作用,深入研究技防工作支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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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 工程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