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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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租赁规定
第四条租赁对象和条件
租赁对象:
我校人事代理人员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我校教职工。
租赁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及购房补贴;
原则上已婚或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未婚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限制)可以租住成套住宅。
第五条租赁周转房的面积标准
1、副高职、副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在房源范围内不受限制。
2、博士、中级职称及其同级人员可租赁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
3、其他人员可租赁45平方米以下的房屋。
第六条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1、周转房租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经学校发布执行。
2、周转房租赁期限从教职工租住周转房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超期执行高价房租。
3、周转房租金按分步计价逐步增长的方式制定,租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计算公式:
使用时间对应的月租金单价×
房屋建筑面积
使用时间(年)
1~3
4~5
5年以后
月租金(元/平米)
4
8
逐月翻倍
第三章周转房的管理
第七条申请租赁程序
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租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引进人才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送住宅办公室,由住宅办公室报校住房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住宅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租住协议。
2、申请人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退回租赁住房时无息返还。
第八条履约保证
租住周转房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住宅办公室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九条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本人或配偶已领取购房补贴或已购买住房。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5、自费出国(境)留学。
6、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
7、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一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的5~10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改变住房用途。
2、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3、擅自进行改装修或户外乱搭建。
4、其他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赁协议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
已租住周转房的,学校可终止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租赁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学校房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并在本办法实施后二个月内,持原有合同及相应的入住证明到住宅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租赁期限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原入住时间。
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计收房租直至收回其所租用的学校住房。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住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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