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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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事故调查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事故调查需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由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及企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3、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等级按权限进行处理。
①轻伤事故:
由企业基层负责人组织调查;
②重伤事故: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③死亡(1至2人)事故: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归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负责调查;
④重大死亡事故:
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死亡3至9人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组织;
死亡10至29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组织)。
⑤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调查。
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4、事故调查的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
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
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事故原因分析;
提出防范措施;
责任分析;
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填写调查报告书;
结案存档。
5、调查组的组成:
①轻伤、重伤事故:
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工会的人员参加调查;
②死亡事故: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成调查组;
③重大伤亡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
6、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
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
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
有无技术交底等。
第五章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
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
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2、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
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
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
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
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
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第六章事故经验教训及“四不放过”
1、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
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给于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3、要针对事故,在全公司开展广泛的安全教育,追究事故根源,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4、对事故暴露出的隐患和管理上的缺陷,认真总结,制定措施,积极整改。
第七章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
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安全科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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