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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间和体系构成
基本形成时间:
2010年,体系构成包括:
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部门。
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为主要内容。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立法法规定),还具有反复适用性。
(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
(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另一必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范或者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国家强制力通过对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而得以体现。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法律后果和否定式法律后果。
肯定式法律后果是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他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
否定式法律后果是否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以保护升甚至对行为施以制裁。
四、法律责任
(一)涵义及基于何种原因(行为违法或违约、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简称责任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
(四)了解责任法定、责任相称、责任自负三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第二讲依法行政基本知识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及基本质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行政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自己。
二、依法行政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
到2020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和制约。
三、法治政府的内涵: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老百姓义务的行政决定。
根据合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5点:
1.法不授权不可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越权分为横向方面的越权(超越本机关的职权)和纵向方面的越权(超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2.不能法外设权。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不得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增设行政权力。
3.法定职责必须为。
行政机关不得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不得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4.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实体和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
5.不得法外限权或者增加法定义务。
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比例原则。
要求做到:
1.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不偏私。
2.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
举例说明。
3.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去的措施应当必须、适当。
4.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公开进行,要注意提取当事人的意见、要遵守法定程序、要注意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四)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的方便人民群众。
如何做到高效便民:
(1)要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对有关政府与市场有关的表述。
(2)要科学配置行政机关的权利,理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
(3)完善程序,严格依程序办事。
(4)转变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五)守法诚信(四中全会提出的)。
政府守法可以引领和带动人民守法。
诚信民是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要信义。
这一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就是行政机关要做到:
1.要严格执法法律、政策。
2.全面、准确、真实的公布信息。
3.对作出的政令不能朝令夕改。
4.不得无故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的,对因改变决定造成老百姓的财产损失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是指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1.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要充分。
2.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应当明确其承担的责任。
3.加强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其违法时要受到追究责任。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四中全会提出),共由7个部门法构成——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行政行为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特征:
具有普遍约束力;
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
具有往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体现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
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是一种单方行为。
第三讲通用法律知识
一、行政处罚法(重点)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受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种类:
申诫罚、财产法、能力罚、人身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必知)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机关——公安机关。
(四)委托处罚的相关知识——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机关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转委托。
(五)一事不再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处罚程序。
重点掌握地域管辖、现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处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要求是7日、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加处罚款的标准(按日3%计算,不得超过本金)。
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和分工。
可分为地域管辖、职权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一事不再罚规则、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不予行政处罚规则(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你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则、追诉时效规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政机关发现之日算起)
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情节轻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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