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3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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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P22)
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解释】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3)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1·
多选题】2010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解析】
(1)选项AB:
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选项C: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3)选项D: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例题2·
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五、表见代理(P23)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
(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相安无事;
(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着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
C.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D
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选项CD:
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P24)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
(2011年新增)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
(2011年新增)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欠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对甲公司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
(1)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乙银行应当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银行并不丧失起诉权;
(2)如果甲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乙银行丧失胜诉权;
(3)乙银行的实体权利(债权)并没有消灭,乙银行可以自己找甲公司主张债权。
甲公司突然良心发现,主动还钱的,可以。
但还钱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乙银行退钱的,不可以。
【相关链接1】
(见第14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相关链接2】
(见第14章)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4)(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P24)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P25)(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解释1】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解释2】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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