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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讲,民事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
因此,调解必须考虑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不解决心理上的障碍,矛盾和纠纷是无法化解的。
因此,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之前,首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况,然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一般来讲,纠纷当事人的心理有以下表现,如:
情感对立、行为攻击、渴望调解、不信任、悲观、逆反、悔恨、畏惧等心理。
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当事人的内在心理在不断变化,当事人的行为也因此不断的调整。
也就是说心理纠葛制约着当事人在诉讼(包含调解)中的表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调解活动策略的选择就是盲目的,调解效率也是低下的。
然而要揭示纠纷心理,及时有效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控制当事人的纠纷心理和行为,提高调解效率和效果,光靠积累的经验和方法是不够的。
因为人的心理活动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自觉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调解的效率与效果、质量就不会有大的提高。
反之,在调解中法官如能以较高的心理工作艺术调整和转变当事人原来的心理状态,甚至转变当事人原来的认识、观念和情感,使纠纷中处于严重对立状态的当事人双方取得一定谅解而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那么势必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在调解中,法官必须针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的不同诉讼行为和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有效地运用法律、政策去影响他们的思维、博感和意志,有效地调节和驾驭其心理的变化,并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必然会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影响当事人心理策略在法院调解中的运用。
当事人的情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不同性格、不同气质、不同人格、不同性别以及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他们各自独特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特征,而调解活动正是在主持调解的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心理互动上进行的,调解中的法官要洞悉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心理和个性特征,必将涉及到当事人民事纠纷产生的动机及当事人甚至法官的感觉、知觉、记忆、想像、思维、情感、意志、需要、兴趣、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理想、信念、气质、能力、性格等心理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一个案件调解协议的达成,正是法官在当事人如此复杂的心理背景下,通过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有效地驾驭调解全过程,从而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的。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必须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征,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以有效地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1)不同性格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策略。
性格是一个人最鲜明、最重要的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心理特征。
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以及社会实践的不同,他们的性格就会有不同的特点,他们对于调解的心理状态也是各不相同的。
如果法官想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就应考虑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对调解的速度、持续性、紧张性加以计划。
在当事人的性格为外向型时,法官调解的速度和紧张性可以加快,先导部分和心理接触阶段可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而当事人性格内向时,其思维过程具有迟缓性的特点,因此,法官在调解时应当有一个比较大的导人部分和接触阶段,从一种情节转到另一种情节的过渡要慢,调解的频率也要相对放慢。
尤其是心理学中所陈述的一类抑郁质型当事人,此类当事人虽沉默寡言,但同时又具多愁善感、情绪易发生的特点,他们对法官肯定或否定他的言语反应及极敏锐,在受到刺激的情形下,极易产生消极、不满、痛苦等情绪,同时在调解频率高的情形下,可能对调解持冷淡的反应。
因此对该类当事人,法官在调解时节奏宜慢不宜快,宜冷不宜热,要通过细心的言谈举止观察,找准其思想症结所在,并运用事实、法律、事例、案例来进行反复的劝说和疏导,同时调解语言尽可能放慢,语气尽可量缓和些,要有耐心,不要怕麻烦,在同他们进行谈话时,也要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使他们感觉到自己已受到了重视和尊重。
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这类当事人的心理戒备,克服其思想障碍,减轻其心理压力,稳定其情绪,使之接受调解方案。
在调解中,有的当事人处事谨慎,考虑问题深思熟虑,对此类当事人,调解536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
法官首先应当在查清纠纷的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事人的思想动机。
调解时,向当事人阐明道理要深刻,态度要明朗,错在哪里,对在哪里,哪些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哪些是合理合法的,都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这类当事人,不是凭泛泛而论就可以说服的,只有调解法官在劝说时有理有据,有充分说明力,才能使其信服。
还有的当事人情绪易冲动,心境变化激烈,性格暴躁。
这类当事人在法官主持的面对面的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任何刺激随时都可能引起其不良情绪的发生,极易与对方形成“顶牛”的冲突状态。
因此,法官就应密切注意这类当事人的思想动向和情绪,当发现双方已处于严重对立或“顶牛”状态时,应先将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当事人不能继续接受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的不良刺激,以防止矛盾激化。
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良情绪状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不会有好的效果,只有将当事人分开后,根据实际情况让当事人自己冷静思考,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头脑冷静后,再行调解。
由于此类当事人情绪来得快,当他们冷静下来,认清道理后,态度转变也快,此时调解法官可根据这类当事人不喜欢拐弯抹角的特点,该肯定的要肯定,该表示理解的要表示理解,该批评的要严肃、中肯地进行批评,批评应实事求是、恰如其分,不能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心,否则又极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从而再次增加调解的难度。
(2)不同性别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对策。
男性和女性由于生理差别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活动范围、社会交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心理特征也因此而各异(这种差异性在离婚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总体上,由于男性的社会接触面较女胜宽,其心理转化速度也较女性快,并且善于掩饰自己的情绪,思维方式常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不易为别人所左右,当发现审判对其可能不利时,容易接受调解。
而女性由于其社会活动范围窄,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较深,其个性特征常具有一定程序的被动性和依附性,容易把自己的感情倾注于他人或事物,心理转化速度相对男性慢,其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想像性,不大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感情用事,易受他人左右,对自身诉讼目的的实现程序常拿不定主意。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男女问的这种心理特征差异也会逐渐发生转化和缩小,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可据此作一定或适当的参考。
(3)不同年龄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策略。
在诉讼中,不同年龄阶段的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也存在差异,尤其是刚成年的当事人与老年当事人之间差异最为明显。
刚成年的当事人因其社会阅历、生活经验比较缺乏,易冲动、好胜,但也不大计较一些细枝末节。
此类型的当事人在纠纷中与对方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可能一开始十分对立,但这种对立消除得也快,有时甚至稍作调解就可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在对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调解时,调解速度及节奏可适当加快,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要进行正面批评教育,及时打消其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并注意依法调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老年当事人则因年龄大,大多存在诸如更年期障碍、神经质、多疑、思想趋于自我中心、社会生活适应困难等情况,且在诉讼中常表现为反应迟钝、固执、纠缠和不讲道理,当其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时,不仅与对方情感冲突加剧,甚至这种冲突极有可能转向法官,形成缠诉。
因此法官在调解涉及此类当事人的案件时,需具备较大的耐心,调解速度要与当事人的反应相适应,并注意借助外力,调动其他诸如他们的子女、亲友等社会因素的积极性,协助法官进行调解。
(4)不同职业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调解方法。
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知识结构、意志品质、道德修养因其所受教育的不同、职业习惯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心理状态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蜕,从事体力劳动的当事人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过程感性多于理性,其性格特征多表现为外向型。
在调解过程中,这类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自身状况的认识和确认能力受其知识结构影响,总是按照自己感知或设定的情况坚持其意图,但主持调解的法官如与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接触,缩短与他们的心理距离,引发出他们认同感和信任感.把调解法官当成自己人,从而促使调解协泌的达成,反之如法官调解方法简单,缺乏耐性,就极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对调解失去兴趣。
另一方面相对来说,从事脑力劳动的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调解结果给自己带来的社会影响,同时对调解活动中法官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或言语反应敏感,因此,调解法官的调解语言须具备较完善的法律逻辑或充分的说明力,否则调解将会徒劳无功。
3.转变当事人态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几种常见的心理调整方法。
在调解的过程中,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调解就是法官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态度,形成正确的态度,从而达到消除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而要达到良好的劝说、引导效果,不但要求调解法官要具有内心的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而且还要求调解法官具有正确的劝说和心理引导策略。
(1)适当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
处于纠纷状态的当事人一般均处于比较激烈的思想斗争或较复杂的情绪纠葛中,一时转不过弯来,此时法官如进行盲目调解,就极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理,使调解形成僵局。
因此,在这种状态下,调解法官如能利用一定人、物或事刺激于当事人,适当地转移其注意力,使之从消极心理状态部走出来,以较为理智的思维进行情绪状态的自我调节,这样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情绪的迅速平静,从而为法官下一步的劝说创造心理上的基础。
(2)必要时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开来..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调解法官就应使用隔离的方法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分别安置于不同场所,不使双方有任何接触机会,使他们均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待事过境迁当事人的情绪稳定下来后再行调解。
(3)利用群体影响或公众舆论力量,促成当事人遵守合理合法的民事行为准则。
任何人都是社会中诸如家庭、街道、乡村、学校、企事业、机关单位等群体的组成人员,因此一个人的形成与改变总是或多或少地要受到群体的各种规范的影响,尤其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规范的影响。
与此同时,公众舆论的作用对个人态度的形成与转变也具有重大的影响,在调解中,如运用公众舆论得当,就可以迅速转变当事人的错误态度,形成新的态度。
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公众舆论体现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作用,同时又较充分利用积极的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作用。
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看到这样的例子,某赡养或抚养纠纷案件在当地农村公开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往往会深刻反省,痛改前非,其实这就是一方当事人因受到正确的群体和公众舆论监督后,感到孤立和无地自容,从而失去支撑其原有错误观念力量的典型表现。
(4)可恰当邀请第三人出面进行调解。
在某些情况下,由第三人按照法官的意图,运用情感、权威等力量向当事人施加影响,改变其态度,调解效果可能更佳。
具体操作时,调解法官可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比自己出面效果更为明显的人作为第三人出面调解,其既可以是当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友、同事,或者单位领导,以及对当事人有影响的其他人,尤其是权威人物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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