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思考研究与分析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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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问题,成为当时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创举。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整个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就业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与80年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实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日益暴露出来。
一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便耕作,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受到限制,又不容易掌握市场信息和合理销售,农产品价格不高,农民卖粮难,均使得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所下降。
再就是,土地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村劳动力自愿摆脱土地的羁绊,或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或就近服务于第二、三产业,再加上生老病死、升学、当兵、迁徙等因素,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少种或不种粮田的现象。
土地的抛荒成为一种很无奈的现实,即便剩下艰难维持着农作物耕种的农民们也是苦不堪言。
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解决了中国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但在这一体制下,农村人民却很难富裕起来。
这种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受到了挑战,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面临改革,而在改革方法中,土地流转制度不失为一计良策。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解析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在市场支配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从面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的承包者仍然享有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会在事先约定。
2002年8月29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了规定。
第十条规定: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五节则专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
“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在合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流转书面合同,并对合同所应包含的七个格式条款做了归纳。
第三十八条流转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关系不变、互耕和承包关系发生变更的情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这一条明确表明,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规模化生产将走上一条合法的途径。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则旨在鼓励农民能够放心对土地加以投入,从而即便在转让时也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根据,围绕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土地流转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规范。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逐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也被许多人誉为中国掀起了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分析
在实行农村土地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已大胆的实行了许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掌握了许多先进了经验。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北京市通州区截至2009年6月底,通州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累计24万亩,其中规模化流转土地为四万余亩,为该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吸引近300家农业产业或种田能手到该区投资兴业,累计吸引社会投资10余亿元。
近几年来,通州区通过持续创新的服务手段极大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区土地亩流转收益明显增加,由2007年的867元增加到2009年的911元,最高每亩年收益达到了2500元以上。
2008年底全区土地流转总金额为2.2亿元,土地流转户每年增收2400元。
同时,规模化土地流转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就业问题,截止到2009年,通州区通过土地流转解放农村劳动力10000余人,其中就地安置劳动力6000余人,从事二三产业就业的有4000余人。
我省贺州市八步区总人口6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2.7万人),行政村186个,农户11.46万户,耕地39.02万亩。
目前共流转土地83.05万亩,促进了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进程;
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促进了社会资本投入多元化,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钦州市钦南区推行农村土地合法流转,按照“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有偿流转土地,使土地向大户、基地、企业流转,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向特色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有效流转土地3.73万亩,成功打造了辣椒、黄瓜、火龙果、莲雾、百香果、无核荔枝等20多个特色品牌农作物基地,形成了以蔬菜、辣椒、鸡骨草等为主导的专业示范村
取以往之经验,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
土地置换、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
1、土地置换
村集体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承包土地相互交换,对于土地级差,通过协商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支付土地力培育补偿费。
2、承包户自主有偿或无偿转包
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和手续发包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原承包户履行合同的行为。
许多农户之间私自转包土地都采用这种方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初形式,也曾经一度是最主要的流转方式,但近年来,这一形式的流转趋于减少。
3、租赁
租赁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租赁土地的面积、级别、使用保护、租金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现了一批果蔬菜或名、优、特农产品的繁育专业户,他们租用其他农户土地进行果蔬菜或名、优、特农产品生产。
也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向农户或集体交纳租赁费,租借农地进行高新农业生产或发展休闲农业。
4、股份合作
集体、农户、企业之间,通过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互的组合,实行股份制经营。
在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通过的章程中,把投资形式、投资份额、收益分配等依法做出明确规定。
既延续了国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通过流转,把农民手中零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专业合作社、种田能手或农业企业手中,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有效克服了农户分散生产的局限性,有利于统一良种、统一栽种、统一生产管理,为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
土地的大量流转,也使一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发展城镇二三产业,投资创办加工、商业、运输等方面的各类经济实体近千家,增加了他们的非农收入。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困难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地域广范,地形复杂,风俗各异,土地流转仍存在许多困难之处:
1、承包土地零散难流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加之家庭继承,现如今农民个人承包的这些土地分布散,面积小,实行归堆集中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从而土地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2、由于缺乏市场监督机制,一部分土地被反复流转,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土地流转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土地纠纷时常发生,有的地方土地纠纷案件已经上升为当地主要的民事刑事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3、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流转双方的意愿,流转双方的合理要求未能及时协调解决;
二是部分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未能鉴证和公证;
三是合同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度签订合同,引起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方式。
这些问题和情况的存在,将使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4、流转后的农田改变用途。
有些通过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达到短期内实现最大效益的目的,往往改变土地原来的用途,用于办厂、烧砖、烧瓦等,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土地用途改变后很难恢复原貌。
另外,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随到一些农民土地纠纷的问题,比如:
一些乡村推行地土地流转,存在着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后收益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多矛盾,也给农村腐败之风创造了客观条件。
五、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看,实现土地流转,让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主要资本变为更大财富,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确是势在必行。
但要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建设,使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
笔者认为,目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规范土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产权,落实对农村现有土地、农民承包土地产权证书颁发。
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条件下,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农村集体(包括屯集体、村集体或乡集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则土地所有权证书就应发放给农民集体所有者。
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权证,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也为农村土地出让、出租、入股等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相关利益分割提供了合法产权依据。
其次,对农民承包地发放农户承包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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