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3号个税代开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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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代开发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报经主管局领导同意,现将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咨询问题的宣传口径进行明确。
望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税收业务培训,加强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复印多份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和显著位置予以张贴。
税政二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咨询问题解答
现以问答形式统一解答如下:
问:
都是个人所得税,为什么税率和征收方式不一样呢?
答:
对个人取得的收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其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类所得项目,每类所得项目都规定了相应的税率,即不同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式。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除对账证不全和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部分国家允许各省市地方自行核定征收外,其余10个所得项目不允许核定征收,都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查账或查实征收。
因此,我区除对账证不全和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部分外按核定征收率1.5%征收外,其他所得项目都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同样是个人,做同样的业务,取得同样的收入,为什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同呢?
答:
同样的个人、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确实存在着征税额不同,甚至多项不同的问题。
这主要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根据个人的法人关系、受雇关系不同来分别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和计算过程。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于账、证、表单资料齐全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按照所对应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虽是个体工商户,但账、证、表单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则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收时,如果核定的月营业额在起征点18000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核定的月营业额在起征点30000元的按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薪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依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项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四)对从事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中,房屋租赁所得仍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5】51号)第三条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3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税法不允许核定征收,应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确定相对应的税目、税率。
(五)对属临时从事其他各类经营行为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中‘其他个人’所得”项目征收,按其收入额的1.5%征收。
(六)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政策执行。
为什么我同样项目的收入在上月及以前代开发票时
按临时经营对待,按开票额的1.5%个人所得税,今年起却改按20%征收了?
对个人取得的各类临时经营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受雇工薪所得等项目,它们之间有很多相似或相关联的成份,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也不全,主管征收机关在界定其所得项目时难度较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据此规定,过去我区主管征收机关对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在界定时,都采取附征率采取税额从优、从轻的项目确定,即基本都界定为低税负项目(临时经营)收入,并按附征率1.5%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但近年来特别是去年9月国家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随着国家对劳务报酬项目内容的明确,目前已明确“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法律、会计、咨询、讲学、书画”等二十九项所得,并三令五申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依法行政。
并且,我局早在2011年8月18日就以《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97号)文件明确: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在代开发票时,应一律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国家税收法规已明确界定的劳务报酬等项目,我区地税机关不能再以界定不清为由,按从优、从轻的界定项目按附征率核定征收了。
再者,随着我区“宁夏地税征管系统”的完善,计算机征收系统也从今年起改按国家已明确的各种不同项目分别在减除相应的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另外,对国家未明确界定为劳务报酬项目的,我区地
税机关仍按原附征率从优、从轻办法界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哪些劳务报酬收入还是按照“原附征率从优、从轻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纳税人取得以上列举范围之内的所得,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则按照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取得以上列举范围之外的所得,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则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条“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仍然按照1.5%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在你们地税机关开票对不同的收入项目改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但其他人到外地开票,仍按低税率缴纳,我不是吃亏了吗?
我区目前按照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征税,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
在国家一再强调依法征税、依法行政的今天,所有税务机关都会依法征收的。
对一些有法不依的征税行为,欢迎大家举报反映,属我区地税系统的,我们坚决查处纠正,不属我区地税系统的,我们将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甚至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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