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征求《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研究与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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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征求《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配送不断档,经研究,我厅拟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我厅药政处。
厅药政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0551-2602353
附件: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
2010年9月1日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防止药品供应配送出现问题,特制定本应急采购预案。
一、加强应急采购的组织管理
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是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和应急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及时发现问题药品,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药品供应配送不断档。
二、需要应急采购的问题药品
1、较长时间采购不到的药品。
即全省任何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订单发出后,收到药品时间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的药品。
2、多次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配送的药品。
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订单发出后,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每月累计发生3次以上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量供应配送的药品。
3、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药品。
4、急救等特殊情况需要应急采购的药品。
三、应急采购药品程序
1、应急采购有关药品。
一旦出现问题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应急采购有关药品(遴选顺序是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其它药品,采购量一般不超过10天使用量),同时要将应急采购药品及采购原因等情况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及时核查有关问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核查造成应急采购的有关问题,客观地分清责任主体(包括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部门等),原则上应在接到基层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同意应急采购的药品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
其中,同意基层应急采购的是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内药品时,书面材料报省药采中心;
同意基层应急采购的不是目录内药品时,书面材料报省药招办。
3、认真处理问题药品。
省药采中心经查实是由药品企业原因造成问题药品的,应同意基层更换原计划采购药品,将应急采购药品转为正常采购药品,向省药招办提出取消问题药品企业的供应配送资格等建议。
省药招办经查实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药招领导小组,作出是否核准基层备案采购目录外药品、取消问题药品企业的供应配送资格等。
4、加强应急采购监管。
县级卫生部门、省药采中心和省药招办,要加强基层应急采购药品、尤其是应急采购目录外药品的监管,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目录外药品。
备案采购的目录外药品,主要限于急救药品和注射用水、青霉素专用溶媒、创口贴等低价特殊药品,对于可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替代的药品一律不予备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备案采购金额占网上采购药品总金额应≤2%。
四、做好应急采购防范工作
1、保持适量药品库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适量药品库存、尤其是急救药品,要在有适量库存时制订和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网上发出采购订单。
2、注意发现问题苗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卫生部门、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要注意发现药品供应配送违规现象,一旦发现有问题药品苗头时,要及时查询核实,并准备好启动应急采购药品程序。
3、妥善处理配送环节。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
可直接委托配送到全省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通过委托一级配送企业,由其负责配送及再委托配送工作。
省药招办将根据基本药物实际配送情况,必要时组织开展配送企业招标工作,逐步实现药品统一配送。
4、适时调整中标药品。
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中标目录使用过程中,对于问题药品,以及企业停产或产能不能满足需要、基层普遍反映质量或疗效差等药品,省药招办核实后,将组织专家讨论提出调整建议,报省药招领导小组审定。
调整增补的药品,重点考虑此前技术标合格药品。
5、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造成问题药品的有关责任主体及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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