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判断考前预测打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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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知识点可带知识面: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有关共有关系的知识面:
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
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
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a.家庭成员关系;
b.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
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
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
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6年一类106题: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知识点: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
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⑷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⑸注意:
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⑹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
共有人>
典权人>
承租人。
含以上知识点的学科知识剪辑:
1.物权的基本特征
①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
②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③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
④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⑤物权受侵害时有特殊的保护方法,如物上请求权;
⑥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体物;
⑦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⑴物权平等原则(《物权法》第3条)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⑵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但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⑶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
①公示原则
A.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B.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C.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
②公示方法
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C.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③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
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
包含下述三层含义:
A.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B.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C.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⑷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另外;
⑴物权的优先性--是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
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⑵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人仍有拘束力。
⑶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a.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
抵押权
b.在动产担保的场合--①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
留置权>
质押权>
抵押权;
②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
登记抵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⑸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法》第7条)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
并直接行使权利。
即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就可予以追回。
4.物上请求权
⑴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⑵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
③消除危险;
④恢复原状。
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⑴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⑵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⑶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⑷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⑸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
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所有权的权能
⑴积极权能
①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②使用权能
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③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
④处分权能
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
包括:
a.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
b.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⑵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
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
且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⑴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①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②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d.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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