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招聘考试法律类笔试历真题简单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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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三是损害最小。
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5.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和效率、利益等一般价值。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可以采用三个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二)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的必要的程度。
6.民间借贷与非法发放贷款的区别
7.简述“法治政府”的内涵
8.民间借贷与非法发放贷款的区别
9.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
具体包括以下9项: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其具体包括:
(一)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案例分析题
1.某商场误把数码相机价格写成3000(具体价格好像不是这个,反正就是误写了一个价格)实际该价格市价有5000。
A看到便宜,一下买了3台,后来商场发现错误,就找A补足差价获要求A退货,A不答应,说自己有一台已经卖给了同事B,要商场自己找B,商场找到B,B也不答应补价获退货。
问:
(1)A和商场构成什么法律关系,该如何处理?
(2)B该不该退还相机,A和B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2.某县邮局根据上级文件开办邮政储蓄业务,但法律规定要先给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提交文件的时候审核的工作人员说没有问题。
于是该县邮局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时候就擅自开展了储蓄业务。
后来上级部门接到举报,没收了非法所得xX万元,罚款xx万元,并把行政处理决定直接送达县邮政局,县邮局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1)县邮政部门的行为有什么错误?
上级部门的行为有什么错误?
(2)如果你是行政复议机关,你会如何处理这件案子?
3.甲以为祖传古董花瓶是假的,800元卖给乙,乙后来又以1200元卖给知情的丙。
一年后,甲得知花瓶是古董,价值50万元,遂起诉乙,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1)甲有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2)甲有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花瓶?
4.上海市规定,对桑塔那以外的新车,收取一万元城控费,牌照费七万元起价。
而湖北省规定对于销售桑塔那,收取每辆4万元“贫困企业扶持基金”,政府采购汽车一律是富康。
(1)上述两地政府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为什么这么说,请说明理由?
上海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如果这种行为违法,依我国现行法律体制能否纠正,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纠正?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此外,上海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针对外地汽车产品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由相应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或者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撤销。
5.黄某、王某是某市外贸局的干部,黄某被被派往深圳工作一年,临走时黄某将其所有的一台彩电委托给王某保管和使用。
后黄某在深圳又购买了一台日产彩电,于是请求王某将其保管的彩电以合理价格卖掉。
该外贸局的司机梁某得知后想购买该彩电,但又不想多出钱,于是要王某欺骗黄某说彩电的显像管坏了。
王某考虑到自己与梁某的交情不错,且梁某多次给自己行方便,就依计告诉黄某彩电的显像管坏了。
黄某回信说如果彩电的显像管真的坏了,可以低价处理。
于是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不久,黄某从深圳回来,得知彩电的真实情况后,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称已与20日前将彩电买给了不知情的张某。
张某称自己不知情,且以1000元与市价差不多的价格购买的彩电。
后彩电发生爆炸,将张某和戴某炸伤,并造成2000元的其他财产损失。
(1)王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3)张某能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
为什么?
(4)张某应该请求谁赔偿损失?
依据是什么?
(5)戴某应该请求谁赔偿损失?
6.甲为取得贷款100万,于某年3月10号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十日后办理厂房抵押登记。
3月15日,甲又向丙商业银行借款200万,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次日办理厂房抵押登记。
后甲均不能按期还款。
于是乙、丙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使抵押权。
但该厂房经拍卖只能获得200万。
(1)两个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2)担保法关于抵押权顺序的规定是什么?
(3)乙丙抵押权的顺序是什么?
(4)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厂房的拍卖价款?
7.小李购买了112元的电影票,入场时手携饮料,电影院工作人员以店堂告示“不得自带饮料”拒绝李某入场。
李某入场未果,遂将电影院吿至法院要求返还112元电影票,赔礼道歉,撤销不得自带饮料的告示。
一审法院认为,电影院基本都拒绝顾客自带食物,李某购买电影票时已有店堂告示说明不得自带食物,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1)电影院的行为是否违法?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8.1998年北京某公司(甲方)与福建某公司(乙方)签订联营合同,共同出资600万购买房屋作为经营之用,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购买房屋,并在1999年6月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甲方。
该联营合同乙方委派公司副总经理蔡某签订,并负责房屋购买一事。
甲方按期交付了300万元,并由乙方开具了收条。
但到1999年6月,乙方卫按期交付房屋产权证,也未将房屋交付甲方实际使用。
甲方与乙方多次交涉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乙方抗辩说,房屋购买一事由蔡某具体负责,经查,蔡某实际用150万元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房屋。
甲方知道以后,立即追加蔡某为第三人,主张蔡某低价购买房屋转给甲方谋取自己利益的行为无效。
(1)甲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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