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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2、本人在外地因紧急情况等原因,事先难以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应尽快到院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凡有教学任务,而又需要请假的,须同时经教务处审批。
4、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请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请假、缺勤情况的统计。
二、请假批准权限及办理程序
1、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事先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2、职工请假在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3、职工请假在1周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4、各部门副职需要请假的,1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1天以上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
5、各部门正职需要请假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6、对在已批准的请假期内,个人需要续假的,需再按上述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7、婚假、产假、丧假等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并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其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8、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停发全部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9、职工请假需履行纸制请假手续,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一份,未履行纸制请假手续的,请假无效。
10、职工请假期间的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妥善安排。
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帮助协调。
11、探亲假、年休假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各类假工资支付办法
1、病假工资。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执行标准为:
工龄5年以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
80%,工龄6年至10年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
90%,工龄10年以上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为(固定工资+本人年功工资)×
100%。
(病假5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5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支付病假工资,改发疾病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
工龄10年(含10年)以内者,按(固定工资+年功工资)×
80%支付;
工龄10年以上者,按(固定工资+本年功工资)×
90%支付。
2、事假工资。
事假期间停止支付工资。
(事假3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3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
)
3、丧假工资。
职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死亡的,可请3天丧假。
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1-2天路程假。
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计发与出勤直接有关的补贴(如值班费、夜班费、班中餐等)。
4、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工资。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1-2天,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假期期间工资按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
(护理假5天以内的当月的业绩津贴正常发放,5天以上的当月的业绩津贴不予发放。
5、女工哺乳假工资。
经单位批准,请产假延长至一年期哺乳假的女工,其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
6、婚假工资。
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享受婚假,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计发与出勤直接有关的补贴(如值班、夜班费、班中餐等)。
7、脱产学习期间工资。
职工经组织批准学习半年以内的,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原岗位待遇执行(但不执行夜班津贴、技能津贴);
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
经组织选学并签订协议进行学历教育的,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
8、工伤工资。
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按原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医疗期满尚未鉴定的暂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因个人原因不鉴定的停止执行一切工资待遇。
鉴定后按鉴定结果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9、职工探亲假工资。
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
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已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凡实行寒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在另行享受探亲假,如果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各部门要掌握职工配偶、父母具体居住地和职工能否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要在每年的11月份有序安排职工下一年度的探亲假计划。
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假期期间工资按本人岗绩工资加年功工资和交通费支付。
(其他工资项目探亲假期间不予发放)
10、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按个人岗绩工资标准执行,各类奖项以及生活性补贴正常发放,不计发与出勤直接有关的生产性津补贴(如技能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等);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年休假制度。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兼顾,均衡安排,在确保完成工作,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11、旷工。
旷工期间停止支付工资。
当月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全部扣除。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它说明
1、年功工资。
当年出勤工日不满230个的,当年工龄不累加计算年功工资,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疗休养假、培训、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护理假、法定节假日视同出勤。
2、固定工资。
各类用工固定工资统一执行800元。
3、月计薪工作日、日工资标准。
学院执行月计薪工作日21.75天,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
21.75。
本规定自2017年3月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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