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婚姻法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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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是否受保护问题;
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
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
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则一片抓狂”的情况?
条款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肯定了第十条规定:
“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
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公平。
”
“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
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
(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这个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挥作用。
“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
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婚内财产分割保护弱者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
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规定是涉及婚姻财产问题的重大突破。
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王芳说,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
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一方面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小三”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俞里江副庭长认为,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但马忆南还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
“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避免女性沦为生育工具。
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俞里江副庭长表示,新司法解释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马忆南教授认为,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
如果一方无理由地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俞里江副庭长和马忆南教授都认为,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
实际上,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三)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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