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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
(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
(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
(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
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1)之前:
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
(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
(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
(1)篇目:
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注意:
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1)内容:
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渊源:
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形——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
(1)内容:
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罗马私法的两个不同体系并不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
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了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帝国(前1世纪)前期:
活动活跃,法学发展繁荣(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
1、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编纂委员会:
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法学家:
一部)
1、《查士丁尼法典》:
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法学汇编》):
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
法学家又汇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公元前450年以前的基本渊源;
(2)议会(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决议:
元老院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4)民法与长官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
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人法、物法、诉讼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关系等)
1、自然人,两种含义: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A:
人格构成:
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同时具备;
B:
“人格减等”:
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社团法人:
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2)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3)法人的条件:
物质基础;
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C:
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1)家或家族:
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2)家的特点:
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两种婚姻:
“有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
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
(A)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B)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
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
有体物,无体物;
动产,不动产;
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
有主物,无主物;
原物,孳息等。
(3)物权是:
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主要有五种:
A——所有权;
B——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E——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
(1)分类: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
早期——“概括继承”;
后来——“限定继承”。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债的发生原因:
A——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B——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物的不同):
A——特定债和种类债;
B——可分债和不可分债;
C——单一债和选择债;
D——法定债和自然债。
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
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
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的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1、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A——序幕: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
B——最先开始的研究及开创作用: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
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A——评论法学派的形成:
14世纪,意大利;
B——研究与适用的新发展:
(a)宗旨:
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b)发展:
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为其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法律形式;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1、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2、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3、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封建法律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体系的形成
(1)源头:
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
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
(3)衡平法:
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
(4)制定法(成文法):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注意:
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
(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
(3)内容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孛堋⑵降取⒐?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
1.殖民地时期:
使用英国普通法;
(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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