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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刑法的解释
解释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有效解释,有权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论理解释
为什么要进行解释
发现法律条文内在的含义。
解释的理由
文理解释
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等。
如果能得出唯一结论,不得进行论理解释。
例:
性关系,解释为性交行为
体系解释
根据法条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
“等”、“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需要针对已明确列举出来的内容,进行同类解释,但不能超出。
历史解释
依据制定刑法的历史背景及刑罚发展的源流
比较解释
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制定目的(客观、目的解释)
当然解释
1、当然解释,即自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
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公私财产,解释为他人财产
2、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罪已构成犯罪,那么重罪更应当构成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从而得出公平合理的解释。
解释的技巧(方法)
(方法之间是矛盾冲突的,不可同时适用)
平义解释
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进行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扩张解释。
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仍然必须在应有的解释范围内进行解释。
缩小解释
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反对解释
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满二年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不满二年不得减为无期
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没收,解释为没收和返还被害人,
犯
罪
成
立
条
件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犯罪成立)
“情节严重”性质
整体的评价要素,而且必须是客观的内容
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成立犯罪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如诬告陷害罪,需情节严重
不需要“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记述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直观观察,妇女、毒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评价才能得出来,淫秽物品,国家公务人员,什么样的人是公务人员需要判断)
积极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直接肯定构成犯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反而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直接否定构成犯罪)。
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
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人内心、主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故意、过失、主观目的、动机)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行为、手段、对象、结果、身份)。
成文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大多数都是成文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具备的要素。
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便利条,③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共同与非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违法性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
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1危害行为
三个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
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总则)、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
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
间接正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未成年人、不自由、不能辨别人)进而犯罪事实的
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单纯的持有毒品的行为。
不行为
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
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
。
不真正不作为犯
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结合:
抗税罪。
注意:
丢失枪不报告罪。
构成犯罪的原因是“不报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义务来源
⑴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⑵基于法益的无助状态产生的保护义务(例:
教练对游泳者)
⑶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阻止义务(例:
对自己建筑物内、对自己身体上的危险<
被动猥亵幼女>
)
2行为对象
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3危害后果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侵害法益所产生的结果。
侵害犯与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侵害犯)
(发生实害结果)指已经导致了该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了现实化的程序的行为。
社会经验判断
抽象危险犯(危险犯)
(发生危险)该当前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不需要达到现实化的程度。
需司法进行判断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故意或过失)+加重结果(过失或故意)。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不能确定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不归责于行为人。
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认定因果关系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
直接的因果关系、共同的(故意、他人一般过失)因果关系、因介入因素而产生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偶然、异常、罕见介入因素,即先前的行为与扩大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性的、正常性的、必然的、可能出现的介入因素,扩大了危害后果,即先前的行为与扩大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共性: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特殊性。
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因果关系提前实现)、事后故意。
不影响因果的认定。
存在因果关系与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必然的(过失犯罪中:
甲推乙,乙因心脏病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内容的特定性
诈骗罪:
行为人欺骗+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不成文要件要素)+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识破给予即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恐吓+被害人陷入恐惧+基于恐惧处理财产(根本没陷入恐惧处分财产即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抢劫罪:
行为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强行取得(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困果关系)。
行为人到被害人家抢劫,将房门锁起来,但被害人睡着没发现,然后取财。
行为人抢劫的行为与取财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实行行为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案例
①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
<
有>
②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
有,因为是致命伤>
③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介入、通常性)灭火而溺亡。
④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⑤甲将丁推入高速公路(故意),乙违章开车撞倒丁(过失),乙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丙的治疗存在过失(过失),丁最终死亡。
甲、乙、丙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故意杀人即遂>
⑥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⑦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通常介入因素,本能反应),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有因果关系,升高了风险>
⑧在一叉路口,一出租车因无路灯撞上一老人(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停在路边打电话报警。
这时又来一辆出租车再次撞了老人。
最终无法鉴定是谁导致老人死亡。
谁应该为老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甲有因果关系>
⑨甲伤害乙后,乙前往医院治疗,医院发生火灾(异常介入因素),乙被烧死。
无>
⑩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介入,不具有通常性),而自杀。
自然人的特定身(犯罪前所取得身份)
构成身份(定罪身份)、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从重
单位犯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不是完全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只能刑法明文规范为提前。
双罚制:
处罚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
单罚制:
直接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不存在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限度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阴却事由都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
1、一般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可针对精神病人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性
时机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在财产犯罪中,抢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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