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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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的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校园网络由学院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安全管理,学院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直接领导、包括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交通信息工程学院、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纪检部门及后勤处等多部门的负责人,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
信息学院网络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各下级学院系部须指定专门的网络信息安全专管员,在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负责。
包括
(1)本部门上网信息的发布;
(2)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网络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七条 除网络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第八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九条校园网所有提供公开服务的计算机上均应安装病毒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对有害连接和有害信息进行过滤。
并根据省公安厅的指导,安装上网信息审计系统,对所有网络连接进行记录,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条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学院防病毒软件。
网络中心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凡未通过网络中心而自行与ISP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十二条所有上网用户均须在信息学院网络中心注册,未经网络中心注册和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连接网络,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和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其它人的IP地址联网。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四条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后,网络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院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凡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情形之一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做好数据备份,通知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管办法》。
第十七条校园网内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向院内公开的;
(3)可向本部门公开的。
第十八条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学院主页内容由宣传部审核、其它部门内容由各部门审核,审核备案后,通过网络中心分配的专用帐号进行发布。
帐号由各部门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院网站上开设交互式栏目,不得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站点,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凡需开设的电子公告栏(BBS)的部门必须建立信息审核员、站长和栏目主持人组成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填写《BBS开设申请表》,明确所开办的栏目内容及范围;
建立栏目主持人资格审定制度、用户登记制度、日志备份制度。
BBS开放期间必须有专人管理,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防护和有害信息过滤保存技术,并具有安全审计功能。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校网络安全小组要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网络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
网络中心建立备案制度,记录来自校园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可疑行为,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接入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可向所在部门提出警告,并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8.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院一定损失的,由学院保卫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中由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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