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题率80%R的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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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包括火灾和爆炸。
7.保险期限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早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开始时间。
终止时间也是,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四、担保关系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证,未明确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随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
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学员应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权处理的均可。
国有的不能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下列财产(特别注意的两种)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抵押的效力
抵押合同应办办理登记的,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他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章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部分:
一、合同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属于先合同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因未错失】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监理熟悉部分: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②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七)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本章为重要章节)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的监督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
注意: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该公开招标。
(二)招标备案
不同标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招标人应满足一下的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租住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说明: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均应当依照法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1988年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
1997年《建筑法》强制推行监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
1、专业化服务;
2、概念要点:
委托和授权、有关的建筑工程合同
3:
范围:
○1重点工程、○2公用工程(3000万+)、○3成片住宅(5万M2)、○4国外资金、○5其他工程(3000万+,学校、剧院、体育场馆);
三、【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1、性质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勿学立证】
2、作用
科学决策、规范行为、质量安全、效益最大【学位大全】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3、特点
对象单一、强制推行、监督、双重控制【单行监控】
4、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法国有全陪】
四、【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办法、规定)
五、【建设程序】
1、意义
建设有序、投资效果、保证质量、开展监理
2、建设程序和工程监理的关系
提出标准、提出任务、明确地位;
职业准则、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的执业特点】
1、范围广泛;
2、内容复杂;
3、技能全面;
4、责任重大;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学历和知识结构;
2、实践经验;
3、品德;
4、精力;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按准则执业;
2、执行法律法规;
3、不断提高;
4、不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5、不兼职;
6、不指定;
7、不收礼;
8、保密;
9、独立自主;
四、【FIDIC倡导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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