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检员考试复习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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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固定性、单一性、协作性、复合性、预约性。
三、工程质量与技术标准
工程标准依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五大类:
基础标准:
名词术语、图例符号、模数、气象参数等;
控制标准:
满足安全、防火、卫生、环保要求以及工期、造价、劳动、材料定额等;
方法标准:
试验检测、设计计算、施工操作、安全技术、检查、验收、评定等;
产品标准:
确定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建筑机具、模具等性能;
管理标准:
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管理、机具管理、物料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1.4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一、人员素质;
二、工程材料;
三、机具设备;
四、工艺技术、五、环境条件;
六、其他影响因素(1施工工期,2工程造价,3市场准入)
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1《检查给水及采暖工程排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江苏省的验收标准
1《优质检查工程质量评价标准》DGJ32/TJ04-2004
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
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TJ103-2010
1.6强制性条文
3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具备法律性质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一经查出都要追究责任。
与其相比,一般的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性质。
即使违反,只要不出事故一般也不会追究。
1.7工程质量监督
4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已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攻城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受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含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验收组的成员。
验收方案中应包含验收的程序、时间、地点、人员组成、执行标准等,各责任主体准备好验收的报告材料。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将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备案部门查验的过程。
1)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2.2术语
2.0.5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主控项目:
建设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3计数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6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3基本规定
九、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的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按规定进行复验制度。
2施工的各道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工序交接检验的制度。
5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明确质量责任。
3.0.2建筑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检,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设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工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2.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一个单位工程最多可划分为六个层次,即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到达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6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可采取抽样方法、宏观检查的方法,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来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含勘察)
6.0.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
一、单项选择题
1、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
2、分项工程评为优质时,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60)%及以上应达到检验批优质标准的规定。
3、单位(子单位)工程评为优质工程时,综合评分应≥90分。
6、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8、评为优质单位工程时,屋面防水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被评为(优质)。
9、吊顶工程采用膨胀螺栓时,应进行拉拔试验,其承载力安全系数不小于
(2)。
10、各种泛水高度均不得低于(250)mm,管道不低于300mm。
11、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为优质时,其中的锅炉分项工程质量必须为(优质)。
12、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13、变配电室、变配电站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为主的单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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