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押汇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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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押汇合同模版
进口押汇合同
押汇申请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以下简称甲方)
押汇行:
x银行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甲方就履行编号为的(进口合同名称或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义务,向乙方申请进口押汇,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信用证/代收的有关内容
1.如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内容为:
信用证编号:
发票号码:
单据金额(大写):
(小写):
2.如为托收项下进口押汇,托收业务的有关内容为:
代收编号:
托收行名称:
发票号:
发票金额(大写):
(小写):
第二条押汇内容
1.押汇币种:
2.押汇金额为(大写):
(小写):
3.押汇期限:
天,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押汇到期日为提前到期日。
押汇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日期为准。
4.本合同项下的押汇款仅限用于上述
(信用证/进口合同)项下对外付款,甲方不得将押汇款用于其他用途。
5.押汇款的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乙方签署的银行凭证为准。
第三条押汇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1.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均为年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由放款当日乙方公布的个月的(此处应填写LIBOR或HIBOR)+组成的固定利率,具体利率详见经乙方签署的银行凭证。
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利息的计算及支付
(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
/360。
(2)逾期罚息利率为:
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逾期利息=本合同约定罚息利率×逾期金额×逾期天数/360。
自逾期之日起,依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利息将按季结息。
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利息的支付为以下第种方式:
(1)预收利息,到期结息;
(2)到期付息,利息随对应的本金一并支付。
第四条押汇款的发放
1.乙方放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以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全部满足(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
(1)甲方已办妥乙方要求办理的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本合同项下押汇款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对外支付。
第五条进口押汇项下债务的清偿
就乙方提供的本押汇合同项下的押汇款,甲方保证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前归还乙方全部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甲方所偿还的进口押汇本息、费用,应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有如下权利:
1.从甲方在x银行开立的任何结算账户中主动扣收,直至归还全部押汇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若有)、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统称“押汇债务”)。
2.从甲方各种应收款包括出口收汇款中扣收,直至归还全部押汇债务。
3.对于甲方逾期偿还进口押汇本息和费用的,加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第三条2款约定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4.处分担保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押汇业务项下的担保和保障措施:
1.为保证乙方如期全额收回信用证/进口合同项下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及押汇利息、费用等,甲方在叙做进口押汇的同时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乙方作为甲方清偿押汇债务的担保或保障措施。
乙方根据甲方上述转移而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享有所有权。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将具有所有权的单据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以信托方式,信托给甲方,甲方作为受托人,乙方作为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
甲方作为受托人要以最大的善意,为乙方的最大利益谨慎持有和处理该单据以及该单据代表的货物,包括提取、运输、储存、加工、保险及出售上述货物,保证将该单据以及代表的货物以合理价格出售,并及时将销售款项用于偿还押汇项下本息和费用,或按照乙方的指示付入乙方的账户,账号为:
。
为此,甲方向乙方出具了编号为的《信托收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为清偿押汇债务,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如下第
种方式的担保措施:
(1)由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出具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
(2)由提供抵押担保,签订编号为的
《抵押合同》;
(3)由提供质押担保,签订编号为的
《质押合同》;(4)其他担保:
第七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就此已依法和依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全部审批手续,获得了所有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有)和/或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甲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信用证/托收项下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其项下的进口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5.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拘束力的规定、约定和承诺,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协议。
6.甲方兹确认上述信用证/托收项下的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有关保险权益均属于乙方,甲方保证为乙方享有上述权利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在保单上将乙方列明为第一受益人。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该单据及货物,并不因上述行为而减少、免除或抵消甲方对乙方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利率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押汇债务。
2.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
3.甲方保证将该押汇项下货物出售后的款项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账号为:
),用于归还进口押汇债务。
4.在甲方未能还清乙方押汇债务前,本押汇项下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抵、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任何臵留权或其他担保物权的约束。
5.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销售情况、销售账目等详细资料交给乙方。
6.甲方保证将以受托人的身份为乙方最大利益谨慎行事,以合理价格出售受托的货物,并尽快将出售货物所得货款向乙方偿还押汇债务。
甲方将按乙方的指示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保证不将货款挪作他用。
7.甲方自愿放弃在本合同及/或信用证及/或进口代收及
/或信托收据项下针对乙方的所有能减轻或免除甲方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任何抗辩。
8.甲方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乙方债权。
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的法律纠纷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9.在乙方向甲方释放单据后,甲方不得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乙方债权。
10.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乙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借口货物无法销售、价格下降、无资金归还以及其他原因而擅自决定将货物退还乙方,乙方有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偿还押汇债务的权利。
12.甲方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押
汇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措施。
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要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经营决策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等;
(3)拟申请破产、停业、歇业等;
(4)拟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
13.甲方在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在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押汇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措施:
(1)被停业、解散、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3)甲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5.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或营业范围等事项,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押汇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销售和收款情况,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在必要时对货物进行处臵。
3.甲方出售受托单据或货物收取货款后,该货款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在甲方信托持有该货款期间,即使发生甲方破产,该货款不属甲方的破产财产,应该优先返还给乙方,乙方具有优先全额受偿的信托权利。
4.如果甲方信托持有该出售货物之后收回的货款,无论该货款最终付往何处或任何账户包括付入任何第三人账户,乙方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追及权利,向任何持有该货款的第三人主张返还乙方对该货款的信托权益。
5.任何第三人如果未付出合理之对价获得信托项下的货物,乙方均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返还该货物的信托权益。
甲方自愿承担以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押汇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押汇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押汇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2)甲方在本合同第七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以乙方的观点认为,甲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至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合同项下的义务;
(4)甲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散、重组或破产;
(5)甲方未能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到期债务;
(6)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2.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扣划约定
1.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x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扣划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到期应付的押汇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
乙方扣划甲方账户中资金时,甲方账户中未到期存款视为提前到期。
2.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x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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