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旧城改造项目建筑工程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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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2800㎡(暂定,最终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2.1本合同所明确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包人书面指令或通知、根据工程需要而增加的内容。
2.2主要范围:
土建工程:
土石方及基础(含砼护壁);
主体结构;
室内抹灰,公共过道装饰、外墙装修和外墙保温;
分户表后的给水安装和排水工程、防水工程;
门窗安装;
消防工程;
环境工程;
水电安装工程:
住宅室内用电从用户计度电表(不含电表)到户内箱;
楼层过道公用照明(含车库、机房)、电梯用电等由光源或负荷接至发包方指定配电箱或柜位置上;
住宅室内给水从用户计量水表(不含水表)到户内用水点,商业给水从用水计量总水表到户内用水点,排水(不论污水、雨水和冷凝水)接至发包方指定的检查井内。
第三条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结算方式:
本工程实行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暂定总造价人民币2200万元整(¥
:
贰仟贰佰万元),最终以双方认定的结算为准。
第四条工程工期
4.1开工日期:
2010年1月1日开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
4.2竣工日期:
2011年6月15日(暂定)。
4.3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531天,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4.4为满足发包人预售、交房等需要,承包人应按下列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内容,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
承包人逾期完成的,按本协议第13.1条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4.4.1在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平基工程(开工后75天完成)。
4.4.2在2010年4月25日前,完成基础工程(开工后115天完成)。
4.4.3在2010年8月3日前,完成车库及正、负零以上9层主体工程(含主体和防水,开工后215天完成)。
4.4.4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结构封顶(含屋顶机房部分,开工后335天完成)。
4.4.5在2011年5月15日前,达到预验收条件(开工后501天完成)。
4.4.在2011年6月15日前,工程验收(开工后531天完成)。
第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约定
5.1监理单位及人员: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的监理;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总监-,负责对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检查。
5.2发包人派驻项目经理: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发出,否则无效。
5.3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资料员:
,专职施工员:
等人,负责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行为的实施和管理;
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
第六条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单位给予支持、负责配合(所需配合费按第七条约定包干)及协调管理,其工作内容如下:
6.1承包人应该为本工程分包单位提供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包含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项目等)、临时设施区域、定位轴线标高、通行道路、水电接口(水电费挂表计量,按实缴纳费用)、必要的正在使用的脚手架及架料等。
6.2承包人的塔吊在未拆除前必须为本工程的分包单位提供机械核定荷载允许的长、大、重型材料和设备的垂直运输。
6.3用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其它土建材料找补板洞、墙洞,不另计材料费。
6.4施工场地及在建工程公共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6.5配合本工程各分包单位办理分包工程验收手续,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且统一归档。
6.6无条件的和发包人一起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证件、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质监安检手续、预售许可证、因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所要的工程款支付证明、结算书等。
需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承包人必须签字盖章。
6.7其他需要由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之。
6.8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后果、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按约定承担。
6.9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收取约定包干的配合费外,不得再向发包人或本工程分包单位收取其他配合费用,超出以上工作内容的其他总包及配合服务,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1本项目土建工程计价标准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统称定额)和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
安装工程计价标准执行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统称定额)和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相关配套文件。
其中:
7.1.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要求承包人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承包人未达到合格标准,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7.1.2人工费调整:
本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均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人工工日平均价格执行。
7.1.3材料设备费用: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价格均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平均作为材料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甲方按市场价格进行核价后进入结算。
7.1.4工程相关其它费用按以下约定:
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由承包人安装水、电表,按表计量,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及时交纳水、电费用(总表与分表之差费用应按量进行分摊承担)。
第八条工程结算
8.1结算依据内容的约定:
本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施工图、竣工图及图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技术核定;
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核定单;
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
8.2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8.2.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60日内进行核对并给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再核对。
8.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发包人两次审计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
第一次审计,发包人预结算部完成工程结算审查。
第二次审计,由发包人审计监察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发包人总经理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发包人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审计时间各控制在60天以内,因承包人的原因时间顺延。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9.1发包人认质认价程序:
经发包人认质认价过的材料,只要合符当天的市场价格,由于承包人未及时采购而后市场价格有变化的,均不得要求重新核价。
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不签字确认或者不及时采购的,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2材料进场验收:
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供货商共同按照发包人确定产品的规格、型号等进行检验,确认后上述各方及部门当场签名办理交接清单。
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对进场的材料设备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由承包人负责,如因质量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发包人工程师或者监理如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不符合认质认价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
10.1承包人不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只按相关文件要求向建委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
11.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发包人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的70%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其支付方式每月25日报进度,次月5日支付;
工程验收合格,所有资料(包括备案的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后2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所报且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总产值的85%;
工程竣工造价结算审核完毕生效且办清材料决算和财务决算后,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应抵扣的其他款项,按约定留3%保修金后,剩余部分款项在本工程竣工后60日内不计息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二条保修
12.1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
承包人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厨、厕及有防水设计要求的防水、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
门窗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
墙面、楼地面开裂和装修、装饰工程保修期为2年;
室内外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12.2质保金的约定:
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留存在发包人处,工程保修期到2年时退还质保金80%,到5年时退还质保金20%,退保修金时承包人必须将需维修的项目维修完(保修金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违约与违约责任
13.1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节点工期(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外),每个节点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不设上限。
违约金在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如承包人最终能如期完成工程,以上违约金返还给承包人。
13.2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竣工或者延误交付工程(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外),延期在10日以内,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第13.1条的违约金不能免除;
延期超过10日且在20日以内,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承担1500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积计算,第13.1条的违约金不能免除;
延期超过20日且在30日以内,工程造价下浮1%作为对发包人的赔偿;
延期超过30日,工程造价下浮2%作为对发包人的赔偿,还要追加赔偿给发包人延期交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完成配合工作(相关手续不能及时盖章和提供),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外),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造成工程工期延误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期交房给购房业主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含购房业主索赔损失等)。
13.4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整改至符合约定,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承包人按本条13.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3.5承包人签订协议后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挂靠(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否则发包人将工程总价下浮3%作为承包人的违约赔偿。
13.6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如发包人发现一处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或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即视为该分部分项项目所有其它部分偷工减料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或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项目全部价款。
13.7施工过程中,不论是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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