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学校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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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性质:
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
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办学类型: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办学范围:
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60人;
办学的层次:
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
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注册资金:
二十万元。
本项资金来源:
个人出资。
第^一条资产性质: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
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学校校长;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 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 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 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 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 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 推荐校长人选;
(四) 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0第二十五条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 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 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须由决策机构提出,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
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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