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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法律有什么不同?
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这一国家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
“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
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区分的必要。
法指前面所讲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或总称,是广义的法;
而法律则指法律的渊源或严格的表现形式,是狭义的法或者叫严格意义上的法。
(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个人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
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三)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
有自己的特征。
其特征主要包括: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
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代表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法是
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
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
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制约,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制约,
但这些制约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
监狱)为后盾,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
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四)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划分的。
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以及同一类型的法在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都有所不同。
奴隶制时代,法的渊源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是在较晚历史时期才出现的。
封
建制时代,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判例等。
在东方国家,家族法占有特殊地
位。
在欧洲,教会法则是各国法重要的渊源。
资产阶级的法,在欧洲大陆国家,以成文法为
主要渊源,英美国家则是判例法占重要地位。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
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的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法。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
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
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冲突问题的处理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8)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裁决。
(六)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一个法律规范要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
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情况,才能适用某个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
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一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如上例中,“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
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3个部分。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3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法律
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3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的。
例如,常
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
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2.法律部门
它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例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
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调整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七)法律解释
法律制定出来后要顺利实施,首先需要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内容和含义,对现行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和理解,即是法律解释。
根据解释法律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它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有效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或有关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它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3类。
(1)立法解释。
一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但从广义上讲也指制定法律、
法规的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它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
出的解释。
(3)行政解释。
它是指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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