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表(评价项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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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条文内容
审查结果
(J/X)
审查意见
5.1.1
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
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水源保护等的建设控制要求。
5.1.2
场地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氯土壤等危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5.1.4
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5.1.5
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9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5.1.20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5.1.15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和高限平均值要求。
5.1.16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1.21
有外窗的功能用房数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75%。
(可按无外窗考虑的有地下室、KTV、酒吧、开敞大厅、设备用房、仓库、储藏间、管道井和功能要求可为暗室的房间)
5.2.2
外窗可开启面积比N30%;
当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N5%,可见光反射比W0.2。
5.2.3
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
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N1/6。
5.2.4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建筑应设有明卫,且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N8%。
筑业用充
建专应补
2结构设计
《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条文
(v/x)
5.1.12
不得采用国家和江西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5.1.13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均采用不低于4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5.1.14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居住建筑装饰性构件造价低于总造价的百分之二。
5.2.5
建筑形体规则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判定属于规则或者不规则。
5.2.6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对于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400MPa级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用量占受力普通钢筋总用量的85%以上;
钢结构或混合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70%以上。
5.2.7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
5.2.8
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砂浆》GB/T25181及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
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构业用充
结专应补
3给排水设计
(V/X)
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5.1.10
给排水系统设置合理、完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 给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充分利用用市政压力,加压系统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
(3)给水系统分区合理,每区供水压力不大于0.45MPa;
(4)合理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
(5)给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6)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7) 各类不同水质要求的给水管线有明显的管道标识;
(8)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设施;
(9)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道、阀门和设备的漏水、渗水或结露;
(10)有热水使用需求时,热水系统设置合理;
(11)根据当地气候、地形、地貌等特点合理规划雨水入渗、排放或利用。
5.1.11
采用节水器具,卫生器具效率等级达到2级。
5.3.2
(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选用性能高的阀门、零泄漏阀门;
(2)合理设计供水压力,避免供水压力持续高压或压力骤降;
(3)水池、水箱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4)室外埋地管道基础处理及管道埋深合理;
(5)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
5.3.2
(2)
设置减压措施保证各层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5.3.2(3)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有效的市政供水系统压力,合理采取叠压供水措施。
5.3.3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1)根据水平衡测试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下级水表的设置需覆盖上一级水表的所有出流量,不得出现无计量支路。
(2)按使用用途,对生活、商业、办公、绿化、景观、消防水箱、地下车库等用水分别设置水表。
(3)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水表。
排专应补充给水业用先
4建筑电气设计
5.1.17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其中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目标值规定。
5.5.2
建筑电气设计采用以下节能控制措施:
(1)照明系统采用节能措施;
(2)电梯和自动扶梯采用节能措施。
5.5.3
三相变压器的选型、容量、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不高于2级能效等级的节能评价标准。
5.5.4
室外景观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3)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造成眩光;
(4)夜景照明灯具上的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规定值;
(5)室外景观照明是否有广告和建筑夜间景观灯照向天空的散射;
(6)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11.5.10
(2)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筑气业用充
建电专应补
5暖通空调设计
5.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6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4.1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5.4.3
全空气空调系统能够实现全新风或变新风运行,其新风比调节采用自动控制,且排风量能够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5.4.4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5.4.6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装置可独立启停的主要功能房间数量或负荷比例达到70%以上。
5.4.8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4.9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或净化处理,使空调区域的空气质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通调业用充
暖空专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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