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13115550
- 上传时间:2022-10-05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123KB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
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
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
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
合同≠契约
合同:
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
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英美法:
quasicontract≈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
身份?
契约:
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
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
《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
《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交付主义:
B.合理分担主义:
C.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务/单务
《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
合同的成立(生效?
)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
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
合意
实践合同:
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
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
)的形式。
(1)要式合同: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区分意义:
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
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
(2)继续性合同: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
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
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
(2)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2)涉他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
《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
涉他合同的类型:
a.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
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1)是否等价有偿。
(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
十、本约与预约
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指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台民第465-1条:
“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
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
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
第三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立法例
广义合同法
狭义合同法
大陆法系:
民法债(债权、债务)编。
英美法系: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崔建远 合同法 笔记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