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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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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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二)
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
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五)
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六)
由于持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持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持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或者持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剩余债权;
或者持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剩余债权;
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诉讼判决书、仲裁书或者法院裁定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内部证据。
(七)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
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
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确实无法取得公检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交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本行采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处置债权后,根据转让协议等,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余额的差额。
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或资产余额清单。
(十)
单户贷款本金在1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一)
单户贷款本金在5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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