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109797
- 上传时间:2022-10-05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1.17KB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
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第七条【“社交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社交圈”行为,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第八条【“生活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生活圈”行为,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八)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家庭美德;
(十)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九条【“休闲圈”的禁止行为】规范“休闲圈”行为,树立正确消费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进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消费;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三)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第二节监督制度第十条【双重组织监督】
对在职党员实施“双向管理”,凡组织关系在工作单位、居住在社区的党员,应主动到所在社区登记,建立联系,在“八小时以外”参加社区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监督管理。
社区党组织应经常向单位党组织反馈在职党员在社区接受管理和活动情况。
单位党组织应定期深入社区征求意见,了解和掌握在职党员在社区中的表现情况,督促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同社区党组织保持双向联系。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监督】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议程,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涉及“八小时以外”
的问题应形成台账并落实整改,报告内容、整改台账等资料由所在单位收集存档,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测评或组织考察的参考材料。
第十二条【谈心谈话监督】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所分管党员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谈话时应当了解谈话对象“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干部考察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把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请示报告监督】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重大事项填报监督】严格实施个人重大事项填报情况抽核查工作,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凡提必核”,确保及时掌握干部队伍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党内日常监督】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列入每年述责述廉述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十七条【暗访曝光监督】运用暗访、查处、追责和曝光“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的监督,围绕重要节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暗访活动,及时核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对暗访发现的典型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
第十八条【巡察监督】建立巡察监督制度,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巡察内容。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有关党员的责任追究】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党组织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村(居)党组织负责人、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行为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本规范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 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 小时 以外 行为规范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