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0年——2015年)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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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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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一、规划目的 2
二、规划依据 2
三、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 2
四、规划适用范围 2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3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3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7
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2
五、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4
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6
一、规划指导思想 6
二、规划原则 6
三、规划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7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8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8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8
三、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14
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16
一、治理工程的确定原则 16
二、治理工程部署 16
三、治理方法研究 16
四、治理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7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19
一、加强管理,建立责任机制 19
二、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19
三、强化执法手段 19
四、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管理 19
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实施信息化管理 20
六、拓展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20
七、加强媒体监督及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20
附表:
1、鄂尔多斯市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表
2、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一览表
3、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一览表
4、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表
附图:
1、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1:
400000)
2、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图(1:
第一章总则
《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7年—2015年)(以下简称原《规划》),是2007年在收集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相关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三年来,原《规划》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政策的实施,原《规划》已不能满足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现实要求,急需对其进行修编,主要表现在: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以内政发[2007]14号文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费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和管理性支出;
”第五十条规定:
“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逐步进行治理。
”显然原《规划》从治理经费上及治理项目的选择上都和自治区有关文件不相适应。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以内政发[2008]45号文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采矿权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而原《规划》没有涉及到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3)2009年5月1日施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而原《规划》没有提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内容。
(4)近几年广泛实施煤田灭火工程,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加大,造成鄂尔多斯市煤矿的地质环境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原《规划》布置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已经与许多矿山(区)的地质环境现状不相符。
2010年8月,受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地质环境监测院承担了原《规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后规划为《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0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目的
全面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引发的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全面加强矿政管理基础工作,提升矿政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于鄂尔多斯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9】61号文),完成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责任状;
逐步治理政策性关闭矿山及计划经济时期老矿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规划依据
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44号令);
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2015年);
5、《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7年—2015年);
6、《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批稿)》(2008年—2015年);
7、《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年—2020年);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
9、鄂尔多斯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2009年度);
10、鄂尔多斯市相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设计书等。
三、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
《规划》以2009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0年—2015年,展望期为2016年—2020年。
所采用资料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
四、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的专项规划之一,是鄂尔多斯市2010年—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是市属各旗、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所辖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分布呈两多一少的特点,即能源和非金属矿产多、金属矿产极少。
全市开发利用的矿种共23种,包括煤、铁、湖盐、芒硝、天然碱、泥炭、石膏、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石料矿等,其中煤矿及湖盐、芒硝、天然碱、泥炭等开发利用程度高。
根据2009年度鄂尔多斯市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及实地调查,截至2009年12月,鄂尔多斯市共有生产矿山1046处(不包括水、油、气矿山),其中煤矿、金属矿山、大中型非金属矿山共391处(见附表1)。
全市生产矿山(不包括水、油、气矿山)按矿产资源类型划分:
煤矿329处,占矿山总数的31.5%;
金属矿山29处,占矿山总数的2.8%;
非金属矿山688处,占矿山总数的65.7%。
按生产规模划分:
大型矿山57处,占矿山总数的5.4%;
中型矿山106处,占矿山总数的10.1%;
小型矿山883处,占矿山总数的84.5%。
按开采方式划分:
露天开采矿山800处,占矿山总数的76.5%;
井工开采矿山246处,占矿山总数的23.5%(见表1)。
(一)煤矿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广、煤种齐全、煤质优良、开发利用条件好,是国家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
全市煤田自东而西分别为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桌子山煤田,市内分布总面积约6.102×
104km2,约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0%,生产煤种有长焰煤、不粘煤、焦煤、肥煤、气煤、瘦煤等。
截至2009年年底,全市共有煤矿329处,约占矿山总数的1/3。
按照生产规模划分:
大型煤矿47处,占煤矿总数的14.3%;
中型煤矿83处,占煤矿总数的25.2%;
小型煤矿199处,占煤矿总数的60.5%。
按照开采方式划分:
井工开采煤矿234处,占煤矿总数的71.1%;
露天开采煤矿95处,占煤矿总数的28.9%。
鄂尔多斯市矿山开发利用统计表表1
矿山类型
生产规模
开采方式
大型
中型
小型
小计
所占
比例
露天
开采
井工
矿产类型
能源矿山
(煤矿)
47
83
199
329
31.5%
95
234
金属矿山
29
2.8%
27
2
非金属矿山
10
23
655
688
65.7%
678
合计
57
106
883
1046
100%
800
246
所占比例
5.4%
10.1%
84.5%
76.5%
23.5%
(二)金属矿山
鄂尔多斯市金属矿产资源极为贫乏,目前尚未发现具规模的金属矿矿床。
全市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开采矿种仅铁矿一种。
截至到2009年年底全市共有生产铁矿29处,仅占全市生产矿山总数的2.8%,矿权用地总面积约17.28km2,主要分布在鄂托克旗西部桌子山东缘一带,其中井工开采矿山2处,露天开采矿山27处,生产规模全部为小型。
(三)非金属矿山
鄂尔多斯市共有生产矿山688处,占全市生产矿山总数的65.76%,开发利用的非金属矿产资源按照用途可划分为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资源。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资源是鄂尔多斯市的另一优势矿产资源,其中芒硝、天然碱矿的保有资源储量在全区各盟市中居第一位,是全市开发利用的优势矿种。
全市现有芒硝矿共19处,主要分布在达拉特旗芒硝矿区,杭锦旗盐海子芒硝矿区、鄂托克前旗北大池盐湖芒硝矿区,其中达拉特旗芒硝矿、德胜太芒硝矿生产规模为特大型;
全市现有天然碱矿19处,主要分布在杭锦旗盐海子、乌审旗北部及鄂托克旗东部一些现代湖泊中。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石膏、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开采规模以小型居多,开采方式多为露天开采,多分布于城镇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根据对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实地调查,全市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
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和地貌景观破坏;
矿业开发引发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一)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和地貌景观破坏
据2009年度鄂尔多斯市采矿权数据库统计,全市生产矿山矿权用地面积约1780km2,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面积约159km2,占矿山用地面积的8.93%,其中采矿场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约87km2、固体废料场占用土地资源约18km2、地面塌陷破坏土地资源约54km2。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高、矿山数量多,对土地资源占用破坏严重,占用破坏土地类型包括耕地、草地、建设用地及其它土地。
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多为露天开采,一些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分布在城镇周边和交通干线两侧,对地貌景观的破坏十分严重。
(二)矿业开发引发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是全市最突出、最普遍的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井工开采的煤矿区,多数地面塌陷由塌陷单坑连接成塌陷区。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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