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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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
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
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生等具体工作;
负责不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待遇给付等事务性管理;
重点解决不在岗人员的归类划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规清理等问题,研究提出工伤职工特殊情况下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建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三章类别划分
第九条根据职工不在岗的原因及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划分不在岗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下岗人员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置下岗待工的职工。
(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经短期(15天之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下岗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第十一条富余人员包括:
(一)由于单位机构改革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单位无法安置、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二)从事现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三)下岗待工期满以及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
第十二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包括:
工伤人员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病休人员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协议离岗人员:
是指因故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协议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其它人员:
是指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长期(3个月及以上)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下岗人员管理
(一)经短期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3-6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待工人员管理;
职工不接受转岗培训或培训后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单位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职工下岗待工期满或者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的,单位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岗或组织竞争上岗,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无法安排其工作的,列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富余人员管理
富余人员等待安置或转岗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公司和单位给予了两次上岗机会,本人不愿意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按法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由于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单位不能在2年之内为富余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待岗时间可以延长至为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为止。
(一)存在富余人员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为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富余人员实施转岗培训。
(二)富余人员因故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或者出现两次不按单位的规定定时到单位报到,且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单位会议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首先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的15日之内,向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与社保处协商同意,由社保处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范围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公司社保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公司社保处应及时反馈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单位不能安排人员护理的,可以雇佣人员护理,依据(或参照)相关规定支付护理费用。
(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单位负责收集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合)提交公司社保处,社保处负责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本人书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单位负责安排工作;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七)因工致残的职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办理。
(八)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停止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请销假、待遇给付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如果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依据《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由单位依据协议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下同)的病情诊断,经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工龄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本人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应停止本人所享受的薪酬及医疗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工伤、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暂时难以安排工作的,转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有的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今后,公司停止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了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系建设,实施依法合规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公司的生产有序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合理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原则上对于女职工年龄超过40周岁、男职工年龄超过45周岁,属于富余人员或非重要岗位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协议离岗。
(一)职工办理协议离岗手续,须由本人书面向单位(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报公司批准签订3-5年的离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协议期限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在协议期内,公司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二)协议离岗职工须如实说明离岗后是否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如果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按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原有的自我解困、离岗休假(请长假)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由本人提出离岗申请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也可以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遇有公司机构调整、整顿和改革等重大事宜,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因被强制戒毒、违法乱纪、判刑等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
同时,由所在单位上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离岗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在协议期间,离岗人员要严格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期满后,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变更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批准的借调、外培学习以及特殊原因等不在岗人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连续在公司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在岗职工,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五章待遇及给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岗人员待遇
(一)自下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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