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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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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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新准则由以下四章15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3条):
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适用七月;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3条):
规范了基本每股收益的相关含义和计算方法;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6条):
规范了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含义及相关要素的计算内容和方法;第四章列报(3条):
规范了要求列报和披露的指标和内容。
二、新旧准则差异比较,由于每股收益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发布的准则,故没有新旧准则之比较。
之前上市公司是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两个信息披露规则和一项年报编报规则(主要是公开发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规定的要求来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因此,以下主要是介绍新准则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以下简称证监会)。
1、适用范围不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中进行披露。
新准则第2条:
适用于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已经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2、要求披露的形式不同证监会:
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列示摊薄和加权的每股收益,还另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既不列入财务报表,也不列入报表附注。
新准则:
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并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技术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和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及其计算过程。
3、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内容不同证监会:
计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并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新准则:
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4、每股收益计算的收益基础不同证监会:
计算披露的既有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又有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而且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新准则:
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是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
5、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时间基础不同证监会:
每股收益计算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增加和减少股份的时间是按月计算的。
新准则: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
三、新准则运用举例,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确定在我国,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确定由于股数是时点数,在报告期不同的时点上存在变化,所以要取一个平均值,通常以时间天数为计算权重,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社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3、新发行普通股股数的确定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日起计算。
例:
在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
A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2005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50万股;
(2)2005年4月1日出售新增普通股30万股;(3)2005年7月1日出售普通股20万股;(4)2005年9月1日宣布并支付10%的股票股利;(5)2006年1月15日,公司进行了将其股票一分为二的股票分割。
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12月31日,2005年的财务报表要在2006年3月3日才对外公布;,(6)在未考虑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之前,2004年在外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120万股;(7)A公司提供2004年和2005年的比较会计报表,其报告的净例如分别为800万元和850万元,无优先股股利。
要求:
计算A公司基本每股收益。
(1)确定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
2004年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为800万元,2005年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为850万元。
(2)确定2004年和2005年流通在外的股票的加权平均数:
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
2004年外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120万股;2005年外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50万*12/12+30万*9/12+20万*6/12=18.25万股,考虑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
项目2005年2004年分割前1825000元1200000元10%的股票股利182500120000分割前外发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20075001320000一分为二的股票分割20075001320000流通在外股票的加权平均数40150002640000,(3)计算基本每股收益2004年基本每股收益=800万/264万=3.03元2005年基本每股收益=850万/401.5万=2.18元,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首先确定收益。
计算时,对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进行相应税后调整,包括:
(1)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利;
(2)当期已作为费用确认的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3)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变化。
以下为计算例题:
例1:
某公司2004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利息费用(包括折价发行的摊销额)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则调整后净利润为2000+20-3=2017万元。
第二步为确定股数: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在这里,股数的计算由两部分组成:
(1)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方法见上述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而其转化又由两个因素决定:
第一是时间因素。
时间因素这里有一个假定条件,也就是,不在本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而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时间通常以天数为计算权重。
在对计算结果影响不大的前提下,为了简化核算,也可以以月数为计算权重;,第二,转化价格因素。
转化价格因素通常在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上述公式的计算原理可以理解为:
(1)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视为具有稀释性;
(2)如果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则具有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减去行权价格;,(3)假定行权价格等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那么并不会因为行使普通股的转化权而影响每股收益,但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会形成增加部分普通股而无对价,其实质就是计算出无对价的普通股股数。
同样,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例2:
2005年某公司净利润为1000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1000万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20元,2004年10月1日发行可转债,其附有可转换普通股期权100万股,行权价格为15元,行权截止期为2005年9月。
2005年6月1日发行认股权证1000万股,行权价格为16元,行权截止为2006年5月。
(1)基本每股收益=10000000/(10000000+10000000*3/12)=10000000/12500000=0.8元
(2)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0000*(20-15)/20*(9/12)+10000000*(20-16)/20*6/12=287.5万股(3)稀释的每股收益=10000000/(12500000+2875000)=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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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 准则 每股 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