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画画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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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画画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
李画画--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
绪论
一、简答题
1、答案要点:
(一)复杂性
1.国际贸易的障碍多
2.语言环境复杂
3.法律环境复杂
4.度量衡制度不同
5.政策障碍多
6.资信调查困难
(二)风险性
1.信用风险
2.汇兑风险
3.政治风险
4.价格风险
5.商业风险
6.其他外来风险
2、答案要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合法原则
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B4.B5.B
二、简答题
1.答:
(1)非强制性与强制性
(2)规范性与非规范性
(3)稳定性与非稳定性
2.答:
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划分为E、F、C、D四组贸易术语。
E组:
主要运费已付,卖方责任最小,买方责任最大。
F组:
主要运费未付,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主运费。
C组:
主要运费已付,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主运费,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分离。
D组:
到达术语,买方将货物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一切风险费用。
3.答:
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删去了DAF、DES、DEQ和DDU,增加了DAT和DAP,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组,一组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另一组为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答:
与《海牙规则》相比,《海牙—维斯比规则》主要区别在于:
(1)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增加“集装箱条款”。
(6)延长诉讼时效。
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主要区别在于:
(1)改变承运人责任原则。
(2)扩大承运人责任区间。
(3)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和仲裁。
(5)进一步延长诉讼时效。
第三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A3.A4.C5.B6.D7.C8.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D3.CD4.BCD
三、简答题
1.答:
所谓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
《INCOTERMS®2010》中的11种贸易术语中有FCA、FAS、FOB、CFR、CIF、CPT和CIP7种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
2.答:
联系:
(1)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2)都为象征性交货。
(3)适用的运输方式都为水上运输方式。
区别:
(1)风险和费用划分地点是否分离。
FOB术语中风险和费用划分在同一个地方,即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的船只;CFR、CIF术语中风险和费用划分地点不同,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费用划分在目的港。
(2)费用的划分。
FOB术语中,卖方无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的义务;CFR术语中,卖方需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但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CIF术语中,卖方需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
3.答:
(1)FOB、CFR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FOB、CFR和CIF中,风险的转移界限为卖方把货物装上船,FCA、CPT和CIP中,风险的转移界限为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实践中,使用量最大也最被人熟悉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因为海洋运输是目前最主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并且这三种术语能比较全面的反映价格、双方责任义务等环节。
虽然FOB、CFR和CIF被出口商广泛使用,但如果出口商交付货物的地点在内陆,或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应选用FCA、CPT和CIP术语。
四、案例分析题
1.答:
FOB术语中,货物交到船上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
本案例中使用的是集装箱运输,可选用FCA或CPT、CIP贸易术语,当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转移的地点能够延伸到内地,减小卖方的责任区间。
2.答:
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货物是否划归本合同项下,如果双方在交货前未清楚地划分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所交货物为该合同项下货物,风险就不能正常转移。
本案例中卖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没有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卖方应该对货损负责。
3.答:
在CIF术语下,卖方只要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单证,即完成交货义务,属于“象征性交货”。
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装运港把品质良好的货物装上船,已完成交货义务,途中货物损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因此买方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也无义务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答: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显然违背了CIF是“装运合同”的性质,事实上延长了卖方在CIF下的责任期限,卖方需要保证到货。
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后抵达目的港之前因意外事故而延迟或损坏或灭失,卖方仍应承担责任,不能免责。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到货合同DAT、DAP和DDP。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
一、选择题
1.B2.A3.BCD4.ABCD
二、判断题
1.×2.√3.×4.√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它的特点有哪些?
答: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买卖货物为目的的协议。
如果从国内的角度看,即是涉外经济合同或称对外贸易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要越过国境,由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完成货物交付。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涉及到比国内货物合同要复杂得多的关系和问题。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正式的书面合同无论具体结构如何,一般都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答:
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三是以行为表示。
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正文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答:
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是一份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统称为合同条款。
具体包括: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期限、保险、付款条件、商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等条款。
第五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商订
一、选择题
1.ABCDE2.ABCE3.AB4.ABCD
5.AB6.B7.C
二、判断题
1.√2.×3.√4.√5.×6.√7.√8.×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发盘?
构成有效发盘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答:
发盘(offer),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对方提出交易的主要条件,并希望对方依此达成协议,订立买卖合向的意思表示。
构成有效发盘的主要条件有: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的发出;2.发盘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2.关于发盘的生效、撤回、撤销,《公约》有何规定?
答:
发盘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送达到受盘人才能生效。
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发现发盘有错误,或因其他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撤回或修改的通知在发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公约》规定发盘人撤销发盘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销。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3.什么是接受?
构成有效接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发盘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一致;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4.构成合同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5.对于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合同如何成立?
答: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对发盘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下列情况应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接受的用语与发盘的用语略有出入;接受对发盘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发盘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接受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发盘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接受人明确表示同意发盘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
对发盘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的,应视为对原发盘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发盘,即还盘,合同不能因此成立。
对发盘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发盘表明接受不得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接受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接受的内容为准。
四、案例分析
1.分析:
口头发盘须马上答复,否则口头发盘立即失效。
本案中,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实际上对方已经拒绝了我方的发盘,下午的所谓接受实际上是一个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上的变化重新调整价格,与该商人重新谈判。
2.分析:
依据《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
本例中的逾期接受即属此种情况,合同已经成立。
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3.分析:
浙江某出口公司不违约。
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并非发盘,而是邀请发盘,因其在最后注有“需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字样,说明浙江出口公司并不受发盘约束,因此马来西亚某公司的“接受”只能视为一项内容与浙江出口公司邀请发盘内容一致的发盘,而非接受,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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