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保护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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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案例】毕业生张某在人才市场与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后当场订立就业协议,并约定了较高数额的就业违约金。
后来张某到该公司实地一查看,才知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在人才市场向他介绍的情况存在着天壤之别,于是提出解除协议,用人单位要求张某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分析】毕业生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聘毕业生的资格,根据现有的就业规范,凡上海用人单位招聘上海高校毕业生应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信息登记,毕业生应聘时可询问用人单位的信息登记号;
二是了解用人单位在就业市场介绍的情况是否与该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这要求毕业生不仅仅要了解单位的宣传材料,还需要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2)协议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案例】毕业生王某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口头答应每月薪资为4000元,单位代缴相关“四金”,但该内容并未在就业协议中注明,王某上班后用人单位提出4000元薪资已包含“四金”,单位不再代缴,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就业协议时,应尽可能采用就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条款,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应明确,否则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能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如确有必要对条款作变更,亦应在内容上明晰,不要产生歧义。
如无附加条款应将就业协议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由于就业协议签订在前,有关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订立在后,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中,注意两者的衔接。
(3)按规定的程序订立协议【案例】毕业生林某与一家化工企业经面试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同意订立就业协议。
林某为图方便,要求学校先在空白的就业协议上加盖鉴证意见书,然后自己也在协议书上签字,手持协议到用人单位签约。
一到该企业,企业人事部以单位内勤请假在家为由,要求林某将学校已鉴证、其本人已签名的空白就业协议留在该企业,要林某第二天来取。
待第二天林某去取就业协议时,他目瞪口呆,原来该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增加了若干不利于林某的条款。
而此时学校、单位、林某均已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
【分析】毕业生向学校领取就业协议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然后将就业协议送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学校鉴证是就业协议订立的最后环节。
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本人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鉴证,再交用人单位签约。
而个别用人单位利用最后签约时机,在就业协议书上另增有损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和学校知晓时,因协议已生效,一旦发生纠纷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对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作事先约定【案例】毕业生丁某想继续升学深造,于是在毕业当年报考了研究生。
1月份参加研究生考试后,结果要到4月份出来,因此丁某又不敢放弃找单位的机会。
2月下旬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学校招聘,丁某参加面试并被录用,丁某如实告诉单位自己考研的情况,用人单位表示理解,于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
如丁某考上研究生,该协议解除。
后丁某为某大学录取为研究生,他与事务所的就业协议按约解除。
【分析】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他单位可能更困难;
或本人在考研、准备出国过程中难以取舍,在这种情形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
若约定条件一旦成就,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条款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条款是毕业生就业协议条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毕业生在用人单位违约情形下追究其责任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必须对该条款的适用有明确的了解。
(1)违约金的性质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未在协议中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则日后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就违约金进行追索。
从目前的就业规范来看,并无法定的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一般而言,违约金的数额由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违约金指导性限额并无法律依据。
当然如违约金约定的数额畸高畸低,如日后产生纠纷,可由有权机关(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调整。
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额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3)违约的事由【案例】毕业生刘某参加一银行组织的面试后,该银行迟迟未有是否录用的答复,在这过程中一家外贸企业来招聘,刘某参加面试后被录用,刘某担心银行不一定有结果,遂与外贸企业签约,约定违约金为4000元。
签约后不久,刘某接到了银行的录用通知,于是刘某向外贸企业提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外贸企业不同意。
刘某通过邮局电汇4000元违约金到该企业后,向学校再领取就业协议准备与银行签约,学校告诉他应先提交解除协议的证明,方可办重新签约手续,刘某与企业交涉无结果,很是懊恼。
【分析】一般而言,如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一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此行为即为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意义而言,毕业生违约无法定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违约原因,但其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当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后,就业协议应自动失效。
(4)发生违约情形的期限【案例】毕业生吴某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吴某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限一年,吴某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吴某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
吴某认为他到单位报到,并订立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就业协议已终止,而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责任。
【分析】就业协议从成立之日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效力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
即就业协议的生效期限为成立之日到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这一段时间。
违反就业协议也只可能在此期间产生,在此期间之外不存在违约情形。
4、就业协议书的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就业协议书,使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定条款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时间)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包括工种、岗位和工作的数量、质量等)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之一,是劳动者履行义务应当从事工作的时间;
休假是指带薪休息)6)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权利和单位的义务)7)社会保险(主要是单位法定义务,包括登记、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单位的法定义务),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及赔偿,竞业限制,补充保险,保守商业秘密,福利待遇,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
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公平: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平等自愿:
平等,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互相选择的权利平等,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效力平等;
自愿,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除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干涉。
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体现。
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订立与否、合同内容等,都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达到“合意”的过程。
诚实信用:
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讲求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双方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劳动合同的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12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约定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对应前款:
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5、劳动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按照本法规定,合同的法定内容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一不能缺项;
二是双方要全面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全面承担法定义务:
必须全面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意味着劳动力成本将提高。
(2)继续履行原则*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合法履行原则劳动关系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使批评、检举、控告等权利,不违反全面履行的原则。
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被解除,也不违反全面履行的原则。
6、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约定的,收入为2800元左右。
但是,不久前单位销售科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
李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
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
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单位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李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分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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