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Word文件下载.doc
- 文档编号:13090249
- 上传时间:2022-10-04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196KB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Word文件下载.doc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Word文件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Word文件下载.doc(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
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②晋国赵鞅“铸刑鼎”:
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③邓析书“竹刑”
2.李悝《法经》2010-综-43
①特点:
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②内容:
盗、贼、网、捕、杂、具6篇
③历史地位: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承前启后”
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3.商鞅变法
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
③分户令
4、法家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秦代
“缘法而治”
云梦秦简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约法三章”;
加《户》、《兴》、《厩》;
《九章律》;
汉律60篇。
律、令、科、比
文景帝废肉刑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
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b.劓刑改为笞300;
c.斩左趾改为笞500;
d.斩右趾改为死刑。
景帝:
劓刑笞300改为笞200;
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上请”
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主要罪名
阿党附益罪;
“左官”罪;
漏泄省中语;
左道;
群饮酒;
通行饮食
魏晋南北朝2007-综-39,2011-综-37,2011-综-43
律令科比格式
《曹魏律》:
a.18篇;
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
c.“八议”
《晋律》(《泰始律》):
a、20篇;
b、“准五服以治罪”;
c、“刑名”后加“法例”;
d、张斐、杜预作注,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北齐律》a、12篇;
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c、“重罪十条”。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大统式》西魏。
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
最早。
隋
《开皇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
十恶比“十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
唐2011-综-63,2012-综-63
“德礼为本。
刑罚为用”
《武德律》开端;
《贞观律》;
《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
最高成就,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现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响:
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宋2007-综-41,2009-综-38
《宋刑统》: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213门,律令合编。
《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1.敕:
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
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
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元2011-综-39
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
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
四等人
强奸幼女罪;
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警迹人”。
明
明刑弼教
《大明律》:
7篇体例:
名例律+六部。
《明大诰》:
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
空前普及。
《问刑条例》明孝宗
《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清2008-综-38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律
《大清律例》:
乾隆;
七篇。
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则例
创造。
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会典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
皆为行政法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少数民族
《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西周2009-综-37
1、五过。
法官责任:
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
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
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秦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诬告反坐;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
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
赀。
赎。
汉
1、告诉与举劾;
录囚
2、“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
《北魏律》与《陈律》;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十条”。
4、规定流刑;
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
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
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法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4、化外人原则。
国籍相同采国籍;
国籍不同用唐律。
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7、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8、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9、保辜。
10、法官回避: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11、死刑复奏制:
①北魏太武帝②“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
08-57
宋2007-综-61,2009-综-32,2010-综-33
1、折杖法。
宋太祖。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刺配。
3、凌迟。
始于五代。
《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4、重法地法。
《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5、鞫谳分司制。
审、判分离。
6、翻异别勘。
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7、务限法。
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
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元
烧埋银。
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
刑事附带民事。
明2008-综-60
1、奸党罪。
2、充军。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记林冲,处罚重。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处罚轻。
4、廷杖。
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5、厂卫。
6、申明亭。
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7、九卿会审(圆审)
8、朝审。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10、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
清
1、发遣
比充军重。
2、文字狱
比照“谋大逆”判罪
3、秋审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秋审条款》
情实;
缓决;
可矜;
可疑;
留养承祀。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契约
买卖契约:
“质剂”,“质人”管理。
质:
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
“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借贷契约:
“傅别”。
婚姻
结婚原则: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离婚:
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例外: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专卖
盐铁酒专卖
对外
“丝绸之路”;
互市。
唐
民间习惯法。
“借”和“贷。
“出举”“负债”
主婚权;
恶疾及奸是绝对去;
“义绝”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遗嘱优先;
在室女有嫁妆
盐茶酒专卖
互市;
市舶和市舶使;
宋
分为绝卖和活卖。
不动产: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1、诸子均分。
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废除匠籍
贱籍豁免为良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制史 终极 背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