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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设计、施工工期。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职责及监督措施
第五条贯彻执行有关机电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制定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负责开展机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监督工作要点,明确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确定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
(二)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机电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检查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四)检查机电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各系统运行情况,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检查机电工程质量、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分析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七)对从业单位及个人进行信用评价信息采集;
(八)负责组织或参与经上级部门批转的机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开展质量检测及鉴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七条 监督机构履行对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对未按规范规程进行材料抽检的建设项目,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建设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机电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应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成立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适用的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对人员履约、工程材料及设备、测试仪器、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系统运行质量进行检查;
组织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机电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确定重要隐蔽工程、关键设备/材料清单并参与重要隐蔽工程、关键设备/材料中间验收;
(三)组织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机电工程联合设计文件;
(四)及时按有关规定补充完善机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料报送,完善机电工程各从业单位及人员质量责任登记;
(五)工程完工后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组织交工验收;
(六)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七)机电工程交工验收后及时组织移交,安排养护管理;
(八)组织机电工程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机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勘察设计结论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结合机电工程实际,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四)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为机电联合设计作准备,并对联合设计技术方案负责;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机电工程交工验收时,对机电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各系统功能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性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
(一)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应按合同配置各分部系统工程技术员人员;
(二)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三)依据设计文件、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质量安全责任;
(四)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交联合设计审查文件;
(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联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严禁私自更换设备及材料品牌、型号和数量;
(六)对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软件等进行检验测试,未经检验测试或者检验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立外购材料、构配件、设备、软件等产品供应商及厂家档案备查,档案内容应包括采购合同、供应商及厂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七)施工现场须配备与工程规模、施工工艺相配套的机具设备、测试仪器,提交设备、测试仪器清单及进场计划,所使用的机具设备、测试仪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测试仪器应检定/校准;
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八)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九)项目完工后,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
(十)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严格按合同及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不得与建设、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二)按照监理合同配齐监理人员和设备,设立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按监理规范、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各阶段监理工作;
(三)按合同要求或工作需要配备机电工程的常规测试仪器,制定测试仪器清单及进场计划,测试仪器应进行检定/校准;
审核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具、测试仪器;
(四)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参与设计技术交底、联合设计;
(五)在施工阶段,组织审批系统测试大纲及主持现场系统检验测试;
对进场材料、设备、软件进行现场检验、测试或厂验,相关检验内容、频率等应在监理细则中明确;
应用软件必须经测试合格监理单位签认后方可进行安装;
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设备、线缆等安装验收合格监理单位签认后方可进行调试;
在试运行阶段及缺陷责任期,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系统试运行情况,核查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设备缺陷及时修复,重新界定相应设备的缺陷责任期;
(六)加强对重要及隐蔽工程的巡视、旁站及检查验收。
对重要及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现场旁站监理,作好旁站记录、影像资料并签字;
(七)对施工单位的检测、调试、测试等工作按规范进行旁站监理;
独立完成合同及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抽检工作,及时进行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质量控制与测试的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八)检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和标准施工,制止和纠正施工中的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督促施工单位返工;
明确工序交验制度,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九)按监理规范及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费用、进度、合同等进行监理及管理;
按规定召开工地会议、报送监理月报、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报送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十)提出或审查工程变更;
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交工验收;
及时整理监理文件与资料;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和整理施工各阶段施工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责任
(一)承担机电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且通过试验检测参数的计量认证;
(二)按合同及试验检测方案配齐试验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按相关试验检测标准和规程做好试验检测工作,书面向委托
单位提交试验检测报告,保证试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对其试验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按规定对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备案。
第四章 机电工程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 项目部建设及施工准备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成立项目部,项目经理和主要岗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按照合同文件配置到位。
确定项目部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权力、主要工作内容,提交项目部组织机构图及岗位人员名单、关键人员简历及证明材料,按相关要求进行质量责任登记。
所有关键人员的变更、增减都应按程序报建设单位审批。
在施工安装工作开始前,施工单位应获得实施工程所需的所有证书审批,并应符合有关施工安装的所有规定。
施工单位应配备机电工程常规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应已进行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编制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文件与工程特点、工期目标、质量标准、界面工程进度等条件及时开展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备建设单位,作为施工组织管理的主要依据。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目标、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措施、安全和环保措施、廉政监督和工程资金监管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
(三) 联合设计
在设计技术交底及现场勘察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设计,联合设计文件应包括:
详细技术方案设计及说明、相关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图纸、技术规范并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实现各系统功能和技术要求的详细技术方案设计。
该技术设计主要包括系统技术方案、系统功能、系统的实现方式、设备的连接方式、设备详细配置、系统接口要求、系统软件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图纸及相关资料;
图纸中至少应包括详细的接线图、接线表图、路由图、控制原理图、光(电)缆配盘图等,并详细列出通信路由链接方式、方法(包括:
相邻路段通信系统接入及数据传输方式,整条路各站点交换机通信系统链接方式,IP路由实现方式等)。
联合设计过程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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