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区检察院办理非公经济案件情况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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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X年受理涉及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人员案件7件11人,其中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4件8人,占比57.1%,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和职务侵占罪;
针对非公经济犯罪案件3件3人,占比42.9%,罪名为强迫交易罪、盗窃罪和放火罪;
X年受理涉及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人员案件14件21人,其中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6件6人,占比42.8%,罪名涉及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针对非公经济主体犯罪8件15人,占比57.2%,罪名涉及盗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贷款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寻衅滋事罪;
X年受理涉及非公经济案件26件34人,其中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5件8人,占比19.2%,涉及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和职务侵占罪;
针对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21件26人,占比80.8%,主要罪名为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等。
(2)职务犯罪案件X年共办理涉及非公经济案件8件8人,其中针对非公经济犯罪3件3人,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5件5人,占比62.5%;
X年受理案件数为18件18人,针对非公经济犯罪8件8人,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10件10人,占比55.5%;
X年受理案件7件7人,针对非公经济犯罪5件5人,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2件2人。
(3)民事诉讼活动监督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95件95人,涉及非公经济案件8件8人,占总体受案数8.4%,其中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7件7人(襄阳市精诚公司涉嫌民事虚假诉讼案),侵害非公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案1件1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
X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57件157人,涉及非公经济案件14件14人,占总体受案数8.9%,其中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4件4人,占比28.5%,侵害非公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案10件10人(申请我院民事执行监督6件6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2件2人,审判活动违法2件2人),占比71.5%;
X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67件67人,涉及非公经济案件6件6人,占总体受案数8.9%,均为侵害非公经济合法权益案件(民事执行监督4件4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2件2人)。
2、罪名分布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的犯罪罪名主要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中查处第三章中非法经营罪2件、挪用资金罪1件,第五章中职务侵占罪3件);
其次为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单位行贿2件。
针对非公经济实施犯罪罪名主要分布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查处第五章盗窃罪3件、抢劫罪1件、诈骗罪1件,第六章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寻衅滋事罪各2件)。
(2)职务犯罪案件针对非公经济犯罪所涉及罪名全部为受贿罪,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涉及罪名全部为行贿罪。
(3)民事诉讼活动监督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主要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而非公经济主体申请我院民行部门监督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民事执行监督类,占比70.5%,其次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类。
3、发案特点和规律
(1)刑事案件中,第五章侵财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近三年来,在我院查办的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犯罪31件案件中,侵财案件为5件,占案件总数的16.1%;
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案件4件,占比12.9%;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件,占比9.6%。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犯罪15件案件中,侵财案件3件,占比20%。
(2)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是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公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二是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或者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法利益,如行贿罪。
X至X年我院查办非公企业人员犯罪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职务侵占案件3件,占比9.3%;
行贿罪案件17件,占比53.1%。
(3)行贿手段隐蔽,方式方法多样化。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行贿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意图明显。
有的假借礼尚往来的旗子,在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乔迁升学等特殊时期行贿;
有的则以朋友间拆借名义长期感情投资;
有的则是在谋取利益后向行为人直接行贿;
有的则是投其所好,以“润笔费”、“咨询费”、赠送书法方式雅贿等等。
(4)针对非公经济主体实施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
X年,我院起诉针对非公经济犯罪刑事案件3件3人,X年为8件15人,X年21件26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我院严格按照鄂检发(X)27号深入落实省政法委“十六条意见”、省院“二十条意见”要求,紧紧围绕“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经济发展”这一主线,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精致X、首善之区”建设工作中,坚持打击、预防、服务、监督并重,全面服务经济发展。
(一)转变司法理念,增强三种意识。
一是深化服务意识,把为企业服务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大局、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工作,紧紧围绕省、市、区委及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来思考、研究、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制定工作路线,不断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提高参与意识,积极探索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新举措,形成“人人树检察形象,案案优化发展环境”的共识,真正做到服务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为非公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树立发展意识,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市、区委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干警树立办案为了发展,办案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使司法办案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二)立足检察职能有作为,服务非公企业发展重实效。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我院与公安机关、法院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以及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企业收取“保护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犯罪,同时我院建立了对危害非公企业发展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诉讼效率,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时间,充分保障非公企业的正常经营权。
近日,在我院的帮助下,襄阳胜嘉轴承有限公司追回了被业务员吴某私自扣押长达一年之久的货款13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吴某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起诉。
二是严惩涉企职务犯罪,净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我院集中力量依法查处扰商、卡商、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重点查办重大工程项目、拆迁补贴、土地征用、电力交通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
如我院在查办市三九酿酒厂原副董事长孙某某、总会计师熊某某受贿窝案、串案过程中,发现该厂在工程建设、原料采购、商标印刷等方面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存在漏洞等问题,于是我院在结束办案后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该厂推行集团化的新型管理模式,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管理模式,增强企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是严肃办理涉企信访案件,化解企业矛盾纠纷。
(三)坚持三个注重,积极作为服务前移。
一是注重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我院深入所在辖区工厂、企业、学校、单位等进行普法宣传20余次,选派优秀干警到非公企业上法制预防课,结合执法办案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其堵塞漏洞。
二是注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效能提升,至今我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500余次,其中涉及单位300余家,个人400余人次,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筛查,一方面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与可能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之见架起来一道“防护网”,进行了有效阻隔,另一方面也有力的震慑了贿赂行为人,可以有效的纺织行贿犯罪的发生。
三是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我院高度重视办案过程中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将关系民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重点。
如,我院在办理卧龙镇种畜场原厂长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中,该厂2名职工连续多天到我院反映情况,情绪激动,并声言已派十余名群众到X省院上访。
在此情况下,我院一面派员初查,一面找举报人释法说理,安抚疏导其他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四)检企合力助推经济发展。
一是搭建检企沟通平台,我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一面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专题调研等活动,与辖区内工业园区9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一对一、点对点、线对线的联系机制;
另一方面与市工商联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积极主动征求、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共开展法治宣传20余次、参与发案单位后期监管9次、收集各类建议意见100余条、向企业负责人发放“检企联系卡”200余张、建立《企业服务档案》60余件;
二是搭建法律服务平台,我院主动深入企业,加大《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宣传力度,围绕非公企业关心的问题举办知识讲座,以案说法,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规定模糊,案件办理过程中遭遇瓶颈。
职务侵占类案件逐渐成为非公企业经营中的频发案件,并且涉案手段多种多样,有的将资金从企业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有的让客户将业务款直接汇入个人账户,还有的虚开发票进行报销,在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干警发现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形式多种多样,但依据仅仅是刑法第271条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行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笼统规定,法律规定笼统、模糊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如下瓶颈:
1、刑事立案标准下存在真空。
2010年5月最高检与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在5000至10000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从规定看出最低的立案数额为5000元,即5000元以下的数额可以不予立案。
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人员的单次侵占数额达不到5000元,还有在侵占公司半成品、原材料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价格远远低于流通环节商品的价值,这样就导致企业亏损是事实,行为人又因为犯罪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得不到法律惩罚,针对此类情况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法律依据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只能建议非公企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在此类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赔偿,其为此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远远超过了赔偿数额,得不偿失。
2、职务侵占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曾办理过一例此类案件,行为人偷盗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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