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招标投标制度完整版与借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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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文件的证明资料等的审查,详细审查是对申请人的资质、
财务、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审查。
但文件规定无论在初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中如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则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各地做法比较多,招标人往往很难科学合理的把握好择优选择入围队伍的尺度。
队伍入围先后经历从招标人推荐加随机抽取发展到经过资格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由资格预审小组按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标准从高到低选7-8名入围。
我国的资格预审与美国相比,我国具有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上都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美国的资格预审是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核定,而我国的资格预审一般情况下是由招标代理或业主方直接核定。
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上讲,美国的资格预审制度在执行中较我国而言显得更完善。
对中国的这种资格预审的制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因此导致了在资格预审时未能发现这五家投标单位的串标行为。
中外招投标方式对比表 图4-1
招投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其招投标法律体系已经发展到了非常成熟的地步,市场比较规范、监管和服务机构也是非常健全,如:
《FIDIC合同条款》、
《ICE合同条款》、《AIA系列标准合同文件》等主要技术标准。
因此国际评标通常不设标底,即使设置标底也仅用
于衡量合同的风险,但不会因投标人报价低于标底而拒绝
授标,只是要求中标人加大履约担保金来控制风险。
西方国家评标时普遍采用将非价格因素折算成报价最低评标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不采用打分法评标,不接受报价低于某一标准(或低于成本)投标就无效的做法。
因此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在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投标人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
复核工作通常从中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由2-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 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
若复核时发现错误报价也不得修改。
标者要么明知亏损坚持完成工程,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投标保函最多可达投标报价的5%)。
此时次低价者成为新的中标人,招标人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此低报价者仍不能约则必须重新招标[19]。
日本的中标原则是最低价格中标,投标方的报价若超过预算价格则不能中标。
预算价格是指由发包人根据计算基准所得的工程费并规定为价格上限,这与我国的中标原则有相似之处。
通常日本国家项目不予公布预算价格,但现在决定中标人之后也会公布预算价格。
除此之外,地方公共团体多
数情况下也采用事后公布预算价格的做法,但也存在着
事先公布预算价格的团体。
当然,日本的评标不只是以价
格为基准,还须对照其他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方才能选中标者,引法称为“综合评价方法”。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备程度都存在着一定差距,市场体系也不完善。
因此国外的评标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2001年7月
5日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评标方法都是通过专家主观评估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来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判断。
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一般从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则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这种方法的优点一是能够紧密地结合特定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评标,使评标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专家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一定的科学性;
三是由于专家是随机抽取,实行封闭性管理,专家不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专家评估的主观性有余而客观性不足;
二是定性方法
与定量方法结合不 够。
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
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特别是在确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关于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就占50%以上。
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
设部89号令,部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和省一级(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设立评标专家名册(或称专家库)。
但从目前运作情况看不是十分的理想,其原因主要是这些
专家库的专家资源虽然是全省(或全市)共享,但是实际上随机抽取后部分专家无法赴各地去评标。
尽管在专家管理办法上也制定了两次无故缺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但“无故缺席”这种情况往往很难界定和操作。
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普遍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利益。
此招标方法在最初实践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
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经过长达百年的体制完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出台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后,此招标方式得到了最普遍的运用。
我国在2000年对10多项工程试用了最低价中标法,在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
价比较下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
尽管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标过程中具备多种优点,但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反应出许多问题。
因此,衍生出了部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以低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由此可见我国招投标以至于建筑业方面制度需要健全体制,创新体制。
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工程招投标中评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逐步整合个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
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可取缔其评标资格;
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以少发或不发。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本文以玉溪烟草有限公司项目为例,通过对玉溪烟草公司的引水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受到了一定违规行为的操作,具体体现在招投标上。
通过对玉溪烟草公司的引水工程的招投标分析
来看,整个行业普遍存在招投标过程中违纪操作的情况,
造成工程质量,经济效益都大打折扣。
其他相关文献中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大多是从工程全管理造价方面分析,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招投标过程的违纪进行的分析,这样更能直观地解决了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缩水的状况。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招投标目前存在许多问题,如招投标法的不健全、违规成本低,经济效益大、招投标大环境存在相互支持违纪的现象等。
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项目的投资效益,从而影招投标在中国的发展。
健全制度,加大
违法成本,提高信用的制度来提高项目招投标的质量,从而完善招标在中国的发展。
本文重点是对玉溪烟草有限公司项目的招投标违法行为为例,也对中外招投标制度进行了比较,主要对其进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由于能力和时间有限,本文没有对该行业进行综合分析、发展分析和杜邦分析,所以分析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违纪问题。
并且本文只对玉溪烟草公司项目的引水工程进行分析,如果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我希望对更多领域、更大项目进行分析,这样更能反映出招投标违纪问题。
从市场运行、发展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
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原因。
解决和克服这些问
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培养出大批高素质人才,才能形成一批公信力强、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才能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企业水平及效果,推动建设事业更好的发展。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在建筑领域多方面与国际惯例额接轨。
总之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做好工程造价,就需要参与项目建设的各部门都应该准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去钻法律的漏洞,各部门间相互配合支持工作,对工程进行长远的造价考虑。
篇二:
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中外招投标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达峻
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教育、国防、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健康和安全等,购买大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政府支出中占有很大份额,并在国内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般中央政府采购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15%。
由于我国经济的特点,政府公共采购和政府投资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更高。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招投标制度被引入政府采购活动中,并
且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其地位越发重要。
当前正值金融风暴影响全球的关键时期,我国通过加大政府投资以拉动内需,促使经济形势尽快好转。
而四万亿政府投资的落实和使用,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
为保障这些巨额投资的顺利落实和合理使用,必须确保招投标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中外招投标制度的差别,分析我国在招投标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国外招标投标模式研究
招投标制度在西方国家产生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招标采购已成为一项事业,尤其在政府公共采购领域,其不断发展和完善,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套可供借鉴的管理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中招投标制度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似的,但各国都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本文重点介绍美国、英国招投标模式。
1.1美国的招投标模式
1.1.1美国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
美国联邦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和实施规则构成。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等;
实施规则主要包括《联邦采购规则》以及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采购规则。
美国各州及州以下的行政区域都根据联邦法律,结合本地特点,制
定了具体的法规条文,各有关政府部门又根据这些法规制
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1.1.2美国政府公共采购实行招标制度
美国政府公共采购实行招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采购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采购内容包括货物、服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
目前,美国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占GDP的10%以上,而实行招标制度可节约资金10%左右。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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