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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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应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
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读、逐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学校学
生宿舍里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居住的学生,除不可抗原因外,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在学期内达相应次数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2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7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将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转借校园卡而造成后果的,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外租房居住,来不良影响的,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追究刑
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吸食注射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非通讯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
2.抄装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传、接物品;
6.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成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指手机等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各种电子设备)作弊;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特别严重的。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给予学生作出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的考察期,
给予学生作出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的考察期,从发文之日计算。
学校对违纪学生,在其处分考察期内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消其考察期内参加学校和学院级评奖评优及推优的资格,同时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
在考察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考察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作出按期解除或延长考察期的决定。
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实施办法》(修订)(学发(2017)23号)执行。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
待其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业预警、留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本科生的学业管理,通过学校、学生及
其家长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引导、监控,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学生的学业问题进行警示,并且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从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留级是学业预警的有机衔接和补充,是从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出发,帮助其更好完成学业的一种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信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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