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3074541
- 上传时间:2022-10-04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55.70KB
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的处罚;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
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行政奖励: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
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
特级教师评审;
和谐校园评选;
盐城市学校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等表彰;
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其它行政行为:
教师培训;
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下达;
依法治校示范
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
国家赔偿(先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条款
督导室
0515-85211237
东台市教育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
18
校创建;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2
2、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
他处理的
仲裁(按仲裁协议约
定处理)
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复核(向有管辖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权的教育考试机构或
3
3、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不服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的
主管部门提出)
招办
0515-85213859
行政诉讼(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教育行政部门
特定类型的调解(向所在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民事诉讼(向有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聘任制公务员、
第一百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事业单位工作人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员、教育社团组
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
4
织工作人员与所
在机关单位因履
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
人事科
0515-85212748
行聘任(聘用)合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同、解除人事关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系等发生人事争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
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2013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五)在乡镇(街道)、村
(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实施
《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申请复核(向原处理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12日人社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
。
5、教育行政部门
处分机关、单位提出)
公务员、事业单
5
位工作人员不服
涉及本人的有关
特定类型的申诉(向
有管辖权的原处理处
人事处理、处分
分决定机关、单位主
的
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
政府部门提出)
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6
6、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或认为有关政府部门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特定类型的申诉(向有管辖
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
有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可以向该部门的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
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特定类型的申诉(向学校或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
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7、学生对学校给
予的处分或处理有
7
异议的,或认为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
规财科
其人身权、财产权
0515-85225772
等合法权益的
职教科
0515-85228824
职能处室、单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台市 教育局 分类 处理 信访 投诉 请求 法定 途径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