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0]135号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073216
- 上传时间:2022-10-0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19KB
建标[2010]135号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
《建标[2010]135号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标[2010]135号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类
820
≥10.8
≥0.65
一
县(市、区)级
980
<65
<4
130
≥65
≥4
地(市、州、盟)级
建筑面积
(㎡)
城市人口数(万
人)
残疾人人口数
(万人)
分
表1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规模分类表
610
注1:
规模分类首先依据所辖城市的残疾人人口数,若所辖城市的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切,可依据所辖城市的城市人口数。
注2:
残疾人人口数超过9万人的地级城市和残疾人人口数超过1.4万人的县级城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可在表1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注3:
寒冷地区建筑面积可增加4%,严寒地区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二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构成应包括:
房屋建筑、配套设施
及场地。
第十三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房屋建筑应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指导、文体活动、辅具供应、法律服务、信访工作等业务用房,以及管理、设备机房等辅助用房。
第十四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绿地、及盲人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
第十六条地(市、州、盟)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地(市、州、盟)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表
序号
类别
一类
二类
(㎡)
使用
系数
备注
1
就业服务功能用房
就业服
务
10
80
包括就业服务大厅、
职业评估室、职业指导室等
2
职业培训功能用房
职业培
训
包括多功能厅、就业
培训教室等
盲人按
摩
30
20
包括盲人按摩培训
室等
3
康复指导功能用房
康复指
导
90
包括康复咨询室、康
复指导室等
听力语言康复指导
50
40
包括助听器验配室、评估室、耳膜制作室、儿童活动室、盥
洗室、厕所等
4
文体活动功能用房
文化活
动
5
包括图书阅览室、
有声读物阅览室等
体育活
包括健身房等
辅具供应功能用房
辅助器
具
160
140
包括辅助器具展示、辅具维护和改造室、
产品销售库房等
6
法律服务
功能用房
法律服
15
包括法律服务咨询
室、接待室等
7
信访工作
信访工
作
包括信访接待室、处
理室等
使用面积合计(㎡)
780
590
建筑面积(㎡)
120
910
0.65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
70
包括管理用房、设备
间等
总建筑面积(㎡)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残疾人类别比例的不同和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此表建筑面积不含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测算遵照本标准第十八条执行。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遵照本标准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3确定。
表3县(市、区)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表
序
一类 二类 使用
号 (㎡)(㎡)系数
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
康复指导
文体活动
辅具供应
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盲人按摩康复指导听力语言康复指导文化活动体育活动
辅助器具
法律服务信访工作
包括就业服务大厅、职业评估室、职业指导室等
75
60
68
52
78
35
25
包括多功能厅、就业培训教室等
包括盲人按摩培训室等
包括康助听器验配室、儿童活动室、盥洗室、厕所等
包括图书阅览室、有声读物阅览室等
包括辅助器具展示、辅具维护和改造室、产品销售库房等
包括法律服务咨询室、接待室等
包括信访接待室、处理室等
496
372
760
570
包括管理用房、设备间
等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残疾人类别比例的不同和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建筑覆盖率宜为35%—45%,容积率宜按0.5—1.0计算。
第十九条必要的管理、设备机房等辅助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此部分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不宜超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的8%。
第三章 选择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较好。
2、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3、宜设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4、宜与医疗以及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第二十一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宜临近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二十二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停车数量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每车所占面积应按残疾人停车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宜为低层建筑。
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合建建筑的低层部分设置,宜有独立的出入口。
第二十四条合理安排盲人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定向行走训练场地不应有机动或非机动车辆穿越。
第二十五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的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
第二十七条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室内外,应做到残疾人可到之处均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二层以上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
残疾人专用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二十九条地级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
第三十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并可设置指导盲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做到信息交流无障碍。
第三十一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风格,应体现人文关怀和为残疾人康复、培训等服务的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亲切、温馨的要求。
装修标准应为中档,参照《党政机关公共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四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五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八条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及电化教育等业务需求。
附件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装备配置
一. 地(市、州、盟)级地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10 建标2010135号 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建标 135 地方 残疾人 综合 服务 设施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