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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园区服务政策 23
三、苏州工业园区 28
(一)管理体制 28
(二)招商引资政策 30
(三)土地政策 34
(四)创新政策 34
(五)园区服务政策 44
四、无锡新区 45
(一)管理体制 45
(二)招商引资政策 46
(三)土地政策 50
(四)创新政策 51
(五)园区服务政策 73
本文通过对比深圳、广州、苏州、无锡等发达省份和地区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政策,梳理园区在建设发展政策设计中的成功之处,以期能够为成都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设计提供经验借鉴和启示。
一、深圳高新区
(一)管理体制
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高新区)实施“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属于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管理型管理体制模式,其管理架构分为决策层(高新区领导小组)——管理层(高新办)
——经营服务层(服务中心)三级,对高新区内的多个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招商引资政策
主要招商引资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一,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园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
“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
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三)土地政策
在《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
制度。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
深圳高新区土地的开发与建设时限规定:
第一,土地使用者自
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25%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
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
第二,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
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1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并规定禁止转让高新
区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第三,因破产、清算、
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
深圳高新区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资格,以及转让的价格约束的规定:
第一,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受让方
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相关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且规定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
第二,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
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
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
第三,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经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50%。
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条例条款的规定进行认定。
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第四,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同时还规定了已在深圳高新区内经营的企业的迁出条件等:
第
一,对于违反相关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或项目,拒不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将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这些政策规定基本上解决了深圳高新区可持续发展中所遇到的低成本进入与资源动态配置问题,使深圳高新区房地产能够长期低成本动态地配置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四)创新政策
1、技术研发创新政策
第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改革。
利用财政资金购
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
建立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与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属于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科技企业,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
市政府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重点扶持担保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市政府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担保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
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
每年新增3亿元,重点在软件与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
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同时,加大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
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
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
在高新区内率先实行企业运行机制和科技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在土地使用、海关、住房等方面给予统一优惠政策,对属于税收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和项目按特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政策。
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创业苗圃,为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培训、辅导、咨询、法律、会计、风险投资以及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并加大对现有孵化器的支持力度;
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创建加速器。
通过体制机制、产业组织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人力资源、设施管理等高端服务;
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人才、培训、法律、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孵化载体聚集;
支持孵化载体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大与金融机构合作力度,通过孵化贷、成长贷、集合担保信贷、投资参股等方式扶持科技企业发展;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孵化载体项目,同一孵化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500万元的各类资助;
市科技研发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服务平台建设、规模扩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对获
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市科技研发予以最高
50万元配套资助;
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
第四,技术成果入股政策。
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官、产、学、研”等相结合的产业化开发机制的形
成,深圳经济特区特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中规定技术出资方或其他出资方有任何一方的出资涉及国
有资产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
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技术成果出资标的、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七项内容。
2、人才政策
第一,市政府设立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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