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解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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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的基本职责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基本一致,总队(支队)长职责与旅(团)长职责基本一致,大队长职责与营长职责基本一致,中队(站)长与连长、分队长与排长职责基本一致,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职、班长责几乎不变,以上变化类似于“武器”替换为“装备”,“战法”替换为“技战术”、“官兵”替换为“人员”,“全营”替换为“全大队”,“全连”替换为“全队站”.....第四章内部关系,首先,第一条都是强调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保留“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等内容,但是强调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
其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和“干部对消防员应当做到”内容一致,“士兵对军官(文职干部)应当做到”和“消防员对干部应当做到”内容一致,仅仅替换了称谓。
最后,“部(分)队相互关系”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关系”内容一致。
第五章礼节,除了删除“举枪礼”以及“实弹射击时、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与外宾接触时、阅兵时”等相关礼节内容外,其余内容与解放军无异。
第六章着装,删除了“第六十四条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了“常服、礼服”的穿着场合及要求,具体以“附录七制式服装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要求为准,相较以往更加宽松、便捷、便于实施,例如“学习、集体生活时”不再强制要求着常服,且我们目前并没有设置礼服,常服加绶带即可代替礼服的作用。
对“作训服”、“体能服”的穿着场合以及系扣、卷袖、扎外腰带等细节进行了删除,不再做强制性要求。
仪容方面,仅要求营区外必须戴制式帽,营区内处于户外时不再强制要求戴制式帽。
其余内容与解放军要求一致。
删除了“着军服时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一条,对摩托车的骑乘不再做强制要求。
在发型、纹身、首饰、有色眼镜方面约束与解放军一致,在佩戴手套、打伞的场合和伞的颜色、出入证的佩戴不再做强制约束。
举止方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对“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不再做强制约束,对“军人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不得涉及部队番号和其他军事秘密。
”情况不再做强制约束,对“军人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予以删除,不再做强制约束。
队容风纪检查制度。
“中队(站)每半月、大队每月、支队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队容风纪检查,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队容风纪检查。
”与解放军保持一致。
对风纪纠察相关人员设置和服饰要求予以删除,也就是说设置纠察人员属于个别单位的行为,并不符合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
第七章对外交往方面,相较解放军来说,更加的宽松,基层单位经支队审批即可组织开展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
对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以及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不再做强制约束。
对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不再予以限制。
对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不再予以限制。
其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里提到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并没有明确提出,那么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是否就可以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参与兼职在此并没有明确。
将“停止有偿服务相关内容”修改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本人理解为,在合法的情况下,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或交易。
此外,删除了“军营开放活动”的相关约束,对外来人员参观、摄像不再做强制约束,对“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再做强制约束,并删除了“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必要的交往”,从而更能体现习主席训词中“与老百姓贴的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
第九章作息,将“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休息。
”修改为“双休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来保证消防员的日常休息。
由于基层消防站并未配备卫生员,因此删除了每日“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删除了“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对大队级单位的会操不再做规定,但规定支队机关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且允许到营区外出早操,对操课的往返途中,删除了“歌声嘹亮”的要求。
其余作息要求与解放军一致。
(注意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中队(站)级单位安排。
)
机关作息方面基本与解放军一致,要求支队机关每周出早操2至3次,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体能训练。
删除了机关上午、下午各15-20分钟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不再单独安排工作时间的休息间隙。
由于消防队伍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一般是回家休息,所以删除了业余活动、就寝相关内容,不再做强制约束。
第十章日常制度,值班制度与解放军基本保持一致,值班首长的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明确。
删除了“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说明值班首长级别不再做强制规定。
中队(站)值日员职责与解放军连队值日员职责一致,且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队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大队以下单位交接班与解放军营以下单位交接班内容一致。
而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更加灵活,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营区警卫方面,删除了“由队伍内部人员担任;
营门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固定哨和流动哨”等要求,具体人员的数量和装具的携带标准还需等待上一级出台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营区警卫守则与解放军卫兵守则基本一致,删除了“口令”“佩戴武器弹药”“武器不得离身”“验枪”“使用武器处置”等与消防救援队伍无关内容。
行政会议方面,班务会与解放军一致,要求每周召开1次,但时间由“不超过1小时”修改为“不超过半小时”,分队务会对标解放军排务会,频率由“每月召开1至2次”修改为“根据需要召开”,队(站)务会、指战员大会与解放军连务会、军人大会要求一致,会议的时间相较以往显著缩短、精简;
请示报告方面,与解放军完全一致。
内务设置方面,要求与解放军一致,都为“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且各类库室物品、设施、设备的放置,由支队以上单位统一,干部使用的卧具应当与消防员一致。
删除了与消防不相关的“兵器室”。
机关库室设置要求与解放军一致。
登记统计方面,我们对解放军的“七本、五簿、三表、一册”精简为“六本一表一册”,在此不再做解释说明。
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运用信息化手段、电子文档等方式进行登记统计,并留存备查。
”如此一来,在日常台账资料上较以往有明显减少,减轻基层负担。
(要事日记依然要求每日检查签字)
请销假和留营住宿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且不需要办理“外出证”。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这两点与解放军一致。
但在日常人员外出比例方面不再做“10%或15%”限制,而是修改为“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站)外出人员比例,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制定。
”删除了“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
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意味着,消防员日常请假外出,不再做人数的要求,未婚干部休息日节假日请假回家的,按请假时间归队即可,且不再从年度假期中扣除。
删除了“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
”也就是说,即便是已经休假了的指战员,家中确有急事需请假了,可以向上级申请10日内的事假。
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队(站)的干部和消防员,在符合战备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轮休、调休和离营住宿。
具体实施办法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此条令中删除了“在保证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中队(站)的干部和消防员,在符合战备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轮休、调休和离营住宿。
”等内容。
也就是说,现在单身干部和消防员在中队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允许轮休、调休和离营住宿。
且在原有“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增加了未休或未休满假期的,应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查铺查哨方面,删除了“营级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内容,修改为“大队、支队适时组织查铺查哨,适时进行讲评。
”中队(站)的查铺查哨要求、内容与解放军一致,都是“每夜不少于2次;
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但在查哨人员的身份上不再仅限于干部,修改为“通常由干部、中队(站)长助理或担负值班任务的消防员实施。
”,也就是干部、助理、值班员都可以参与查哨,对主官必须查哨的要求也不再做强制要求。
点验方面,大队、中队(站)与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的要求,内容一致。
接待方面,消防救援队伍与解放军基本一致,强调一点就是“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首长批准。
证件和印章管理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较解放军来说更加宽松,不再做严格禁止。
其他方面与解放军基本一致。
保密方面,由于改革转隶不再是现役部队,因此删除了“保密守则”“军事禁区”“军事设施”等相关内容,但具体要求上并未做降低。
第十章日常战备,日常战备、节日战备、紧急集合要求与解放军基本一致,但由于消防队伍日常工作的不确定性,删除了紧急集合前应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的相关内容。
中队(站)每月、大队每季度、支队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
第十一章日常管理,删除了“野营管理”相关内容,但个人建议支队的作战训练指挥部可以参照此制定各类灾害的拉动时适用的相关规定。
训练管理要求与解放军一致。
零散人员管理方面,除了删除“赴国(境)外执行任务的人员,接受驻外使(领)馆武官处领导管理。
”相关内容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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