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战略合作协议(四方合作)律师拟定版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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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A、甲方系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专业设备采购机构;
B、乙方系依法成立且存续的智能化影院设备生产机构;
C、丙方是依法成立且存续法律成立并乙方存续的专业租赁机构;
D、丁方是本次战略合作的担保方。
E、四方希望利用各自在业务领域的优势,达成战略合作;
故此,四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四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合作项目
1.1合作内容
-5-
1.1.1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协商,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四方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智能化影院设备领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四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四方进一步提升形象及品牌价值、创造盈利,并且为四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1.1.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采购XX智能化影院设备,甲方将设备租赁给丙方使用,并委托乙方将设备安装在使用方丙方所需使用区域,乙方负责将合规的设备安装并调试,保证丙方顺利使用设备,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丙方向丁方支付相关租赁费用,丁方为本次合作各项业务的担保方,保障合作顺利履行。
1.1.3本合同总合作目标量为X个厅(一个厅一套设备,X万一套),具体的设备采购,详见附件一《购买合同》。
租赁方面的,详见附件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采购、付款、安装、调试、租赁等情况以附件约定为准,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甲乙丙丁四方通过合作,共同促进四方业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3四方后期如有其他合作项目,四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章 合作期限
2.1合作期限
四方合作期限为 年,从20XX年 月 日至201年 月 日止。
有效期满后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签。
2.2延期
任何一方可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三十(30)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议延长,经四方一致同意,可签订续约协议。
第三章 四方权利和义务
3.1四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能力。
3.2合作期限内,甲乙丙丁四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协调四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保证约定的合作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3.3乙方供应设备符合行业相关质量标准,保证提供是合规产品。
3.4甲方须按照付款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采购相关款项。
3.5丙方需按租赁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
3.6丁方保证按合约履行担保责任,保障各方权益。
3.7甲乙丙丁四方保证得知合作相关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披露。
3.8四方均应该尊重合作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必须同有关人员协商。
3.9四方保证为对方所进行的相关宣传活动都会突出其健康、积极的正面形象,如有特殊需求,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讨论后确定。
第四章 协议附件
4.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条款如有不完善的部分,四方将协商另立书面说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2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协议附件。
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附件中的说明为准。
第五章 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四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四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5.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5.3如发生不可抗力,四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第六章保密义务
6.1一般义务
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客户信息、服务费用、合租模式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四方披露,惟第7.2条款所规定之情况属于除外。
6.2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6.2.1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6.2.2一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而披露,前提必须为披露之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 违约
7.1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7.2违约责任
7.2.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
7.2.2如在协议期内单方违约的,若对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法律申诉的权利。
第八章 终止
8.1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自四方均签字盖章后于生效日起生效,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8.1.1合作期限届满而四方决定不再续展;
8.1.2守约方依据第8.1条款终止本协议;
8.1.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8.1.4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第5.3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8.2终止后之事项
8.2.1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8.2.2即使本协议终止,第六章及第9.1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对四方仍具约束力。
第九章 争议之解决
9.1协商与调解
9.1.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四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9.1.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地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四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10.1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
视为弃权;
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0.2修改
本协议惟经四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10.3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制成,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方各执一份。
10.4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四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0.5通知
10.5.1四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英文或中文写成,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
(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10.5.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10.6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四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四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如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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