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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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委员会。
目前日供水能力31万吨,用水人口约56万人,供水范围约80平方公里,DN100mm以上主供水管道约748公里。
(二)资产情况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4月30日,市自来水公司总资产
7
为12.18亿元,负债为2.04亿元,净资产为10.14亿元。
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17年4月30日,市自来水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为102,521.75万元。
(三)人员情况(截止2017年9月30日)
1.在职职工368人(含军转干部3人,停薪留职21人)
。
2.退休人员107人(含军转干部3人)。
3.职工遗属3人。
职工全部按政策与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并依法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
三、安置依据及原则
(一)坚持依法操作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 3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操作依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已委托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对市自来水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三)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广泛宣传政策,让职工
充分了解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履行民主程序的原则。
职工安置方案广泛
听取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职工安置办法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1、职工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基准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的当月最后一日。
2、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当月未退休的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全部进入改制后新公司工作,原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保持不变。
3、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与改制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
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执行期满后,改制后新公司按规定与其续签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原自来水公司职工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前十二个月职工本人实际薪酬水平,同时该薪酬水平随滁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依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逐年提高。
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不低于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现行标准,公积金缴费费率按政府规定的最高费率执行,五险缴费费
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5、职工与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未满的,改制后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至期满,相关约定遵从原公司规定,合同期满后按照改制后新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改制后新公司同意可以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期间由改制后新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含个人部分)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是滁州市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随安徽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7、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进入改制后新公司,必须遵守改制后新公司的规章制度,改制后新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改制后新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除外。
8、改制后新公司要保留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工会上年度对在册及退休职工的现有福利待遇。
9、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0、职工安置费用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
改制时职工工龄按照本人实际(有效)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年龄按照本人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2、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当月未退休的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全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身份置换,进入改制后新公司工作。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安置
(1)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市规建委监管的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托管中心按照工龄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工龄计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月工资标准为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7930元的,按7930元支付。
(3)职工和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愿意在新公司继续留用的,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不少于3年
(含3年)的劳动合同;
不愿意在新公司留用的,其档案及社保关系,由企业移交至市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职工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和养老、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改制后新公司同意可以办理“协保”手续,签订“协商保留劳动
关系协议”,享受“协保”待遇。
(4)“协保”职工退休时的医保费用2.697万元/人及
“协保”期间的医保费用由市规建委监管的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托管中心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今后“协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核报。
(5)“协保”职工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部分)等经费在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预留,由市规建委监管的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托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
生活费标准按滁州市上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按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养老保险费用按劳动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
(6)因工致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政策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原自来水公司职工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前十二个月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本人实际薪酬水平。
同时该薪酬水平随滁州市经济发展、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依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逐年提高。
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不低于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现行标准,公积金缴费费率按政府规定的最高费率执行,五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5、退休职工的安置
(1)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原企业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交纳每人2.697万元的医保费用,今后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核报。
(2)全部移交所在社区管理。
6、改制后新公司要保留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工会上年度对在册及退休职工的现有福利待遇。
7、其他问题
(1)企业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2)享受抚恤人员的抚恤金由企业按现行标准、平均余命10年一次性支付或移交市规建委监管的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托管中心按月支付至寿终。
8、职工安置费用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五、本方案经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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