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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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卫生监督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的基本功能和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辖区人口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监督服务半径等要求合理确定。
第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
房屋建筑包括一般业务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后勤辅助用房等设施。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
其中,特殊业务用房的设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特殊业务用房分类及功能表
序号
用房类别
主要功能
1
行政许可受理区
行政许可受理、外来人员休息、公示、投诉举报接待
2
对外业务受理区
听证及合议、询问调查、陈述告知、培训
3
档案库
执法文书及盖章后有效证书存放、档案编辑及整理、宣传资料及物品存放
4
物品存放库
罚没物品暂存、样品保存、快速检测设备存放、试剂存放、快速检测车辆停放
5
快速检测实验室
仪器调试、样品备制、试剂配制
6
应急值班室
24小时应急人员值守、备勤
7
辅助业务用房
更衣、应急人员洗消、染毒废物处理、染毒设备清洗处理、出现场人员物品存放
8
信息交换用房
信息数据处理交换
第十条卫生监督机构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建筑面积,应分省、市、县三级,以机构正式编制人员数计算。
具体指标为:
省级40-45㎡/人、地市级40-47㎡/人、县级40-50㎡/人。
卫生监督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表2规定的面积标准。
表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模表
级别
辖区人口(万人)
建设规模(m2)
省级
7000以上
5700~8000
5000~7000
4600~5700
3000~5000
3600~4600
1000~3000
2400~3600
1000以下
2400
地市级
700以上
4600~6000
500~700
3300~4600
300~500
2000~3300
100~300
1700~2000
100以下
1500~1700
县级
100以上
2300~3000
70~100
1800~2300
40~70
1400~1800
10~40
500~1400
10
500
注:
1.辖区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模按照实际人员编制测算,且不超过500㎡。
2.辖区人口数小于5万人的市辖区,其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宜单独建设。
3.辖区流动人口多的,可在上表建设规模基础上调增10%。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机构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卫生监督机构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特殊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占比
一般业务用房
后勤辅助用房
建筑面积占比
35%
38%
27%
45%
30%
25%
65%
20%
15%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卫生监督机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新建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快速检测车辆应设置独立车库,并按需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人防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另行增加。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地形比较规整。
二、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较好。
三、周边市政配套设施较完备。
四、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域、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线组织科学。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容积率宜控制在1.00~1.50之间。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等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体型宜规整。
建筑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面向公众服务的监督业务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或较低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GB50763)要求。
第二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建筑层高不宜低于3.3米。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
第二十五条监督业务用房宜按业务种类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第二十六条现场快速检测车辆的车库宜设置独立车库,车库位置宜设置在首层。
第二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遵循简朴、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以及当地民俗特点。
宜选用经济、耐用、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档案库、物品存放库、快速检测实验室、辅助用房等特殊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的材料。
三、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
物品存放库、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铺装。
四、快速检测实验室的洗手池、检测台、通风橱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不易燃的材料,并至少装置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快速检测实验用房、罚没物品暂存用房、物品存放库等用房要做好防霉、防潮、防盗等措施,并做好采光通风。
物品存放库还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防渗漏要求。
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统一、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卫生监督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
当单独建设时应设置配电室。
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省级及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应急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第三十三条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当管线集中布置时应设置管道井。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机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卫生检测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审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卫生监督机构可按建设地区相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
第三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7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8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8
第五章建筑标准 9
第六章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依据。
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执行机构,具有监督执法职责,承担着学校、环境、放射等五大公共卫生及医疗市场、传染病等的卫生监督工作。
为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卫生监督机构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及《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等,用以指导全国各地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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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卫生 监督 机构 建设 标准